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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九旬老人遭子女精神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律评析

2026-07-06

家本是安身养老的归宿,血脉亲情本应是晚年最坚实的依靠,但现实中部分子女因房产、财产等利益,将年迈父母视作利益工具,以辱骂、监视、恐吓等软性暴力实施精神侵害,彻底撕裂亲情伦理,更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中94岁于老太亲生儿子、儿媳为争夺房产,长期实施持续性精神家暴,迫使老人三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签发、延长保护令,并对拒不履行文书的施暴夫妻处以罚款,以司法强制力斩断对高龄老人的精神侵扰。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仅规制肢体暴力,经常性辱骂、全天候跟踪监视、恐吓骚扰等精神侵害均属于法定家庭暴力范畴。本案兼具高龄受害者、亲属间财产纠纷引发精神家暴、义务人拒不执行司法文书等多重典型特征,清晰厘清赡养义务、财产权益、反家暴规则三者边界,既为老年群体遭遇亲属精神侵害提供维权范本,也向社会明确宣示:亲情不能凌驾法律之上,争夺财产绝非实施家暴的正当理由,任何侵害老年人身心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戒。

申请人于老太,时年94岁,长期独自居住自有院落房屋;被申请人为其子郭某、儿媳,二人因觊觎老人名下房产,自儿媳婚后持续恶化母子关系,长期实施多重家暴行为。

郭某夫妇多次擅自闯入老人院落、砸墙滋扰,使用恶劣侮辱性言辞对老人持续谩骂、言语死亡威胁,以极端言语摧残老人精神;二人长期未承担任何养老照料责任,老人患病期间,刻意辞退老人聘请的照料保姆,致使94岁高龄老人仅能依靠80岁邻居陪同就医、买药,放任老人独居失助;郭某夫妇私自在老人院墙安装具备跟踪、夜视、旋转功能的高清摄像头,24小时无间断监视老人起居出行,全方位剥夺老人生活隐私;持续辱骂、监视、恐吓导致于老太长期失眠、重度焦虑,诱发心脏疾病,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身心遭受不可逆损伤。

为摆脱持续侵扰,于老太先后三次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完整举证、事实核查,确认郭某夫妇砸墙闯院、持续性辱骂恐吓、全天候监视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严重侵害高龄老人人身自由、精神健康与居住安宁权,作出如下处理:

依法签发并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令内容:禁止郭某、儿媳对於老太实施任何家庭暴力;禁止二人以任何形式骚扰、跟踪、接触、威胁老人;禁止二人进入于老太居住院落及住所范围。

郭某夫妇收到保护令后拒不遵守、未拆除监控设备,法院多次释法劝导无果,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对郭某、儿媳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

处罚作出后,郭某夫妇认识到行为违法性,主动拆除全部监控设备,停止一切滋扰、监视行为。

禁令落地后,于老太得以独居安度晚年,自身房屋财产权益得到稳定保障,摆脱长期精神恐惧。


【京尹律师说法】

中华民族传统孝道要求子女敬老、养老、护老,父母倾尽心力抚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是与生俱来的道德义务,不存在“不分割房产就不养老”的交换逻辑。

本案郭某夫妇颠倒亲情主次,将房产利益作为赡养前置条件,老人拒绝过户房产即切断全部照料、刻意辞退保姆,放任九旬重病老人无人看护,完全违背敬老孝亲公序良俗。父母名下房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老人完全享有自主处置、占有、使用的权利,子女无权以亲情胁迫、暴力逼迫老人交出财产。

大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殴打、捆绑等肢体冲突才算家暴。实际上全天候摄像头监视、持续性羞辱恐吓属于软性精神暴力,长期剥夺老人隐私、制造心理恐惧,对高龄、体弱老人的精神打击更为致命。郭某夫妇以监控围困老人,将自家母亲置于无隐私、无安宁的监视牢笼,母子亲情彻底沦为财产掠夺的工具,这种无形精神折磨,严重突破家庭伦理底线,让养老居所变为精神囚笼。

94岁老人行动不便、举证能力弱、心理恐惧,本应得到子女呵护,却需要三次诉诸司法才能寻求安宁,反映出部分老年人面对亲属家暴时孤立无援的现实。子女作为施暴者,利用长辈心软、顾及亲情的心理持续施压,老人不愿公开对立、不愿追究子女责任,往往选择隐忍退让,直至身心濒临崩溃才寻求法律帮助,这也是涉老精神家暴案件的典型特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家庭暴力不仅包含身体暴力,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隐私监视等精神侵害,均纳入家暴规制范围。郭某安装定向监控24小时监视、长期上门辱骂威胁,属于法定精神家暴,法院核发保护令具备完整事实与法律支撑,不受“家务事、母子矛盾”的抗辩理由影响,任何财产纠纷都不能成为实施家暴的免责事由。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裁定,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禁令条款。本案郭某夫妇收到文书后拒不拆除监控、持续滋扰,法院有权单独处以罚款、拘留;若多次抗拒执行、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各1000元罚款是对漠视司法权威、持续侵害老人权益的直接惩戒,明确司法文书不容随意践踏。

从赡养法律关系看,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不以是否分得财产为前提,郭某夫妇拒绝对患病老人照料,已构成遗弃、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另行起诉主张赡养费;从继承层面,依据《民法典》继承编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扶养能力拒不扶养、对被继承人实施家暴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房产,郭某夫妇妄图通过暴力争夺房产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老年人举证能力不足、留存证据难度大,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对报警记录、就医病历、监控影像、证人证言(邻里陈述)、录音辱骂记录等材料均予以采信,降低老年受害人举证门槛;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免费、无需担保,紧急情形24小时内即可作出裁定,为弱势群体搭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保护通道。

【相关案例】

案例一:南京九旬老人因拒过户房产遭子女持续骚扰,法院核发保护令

朱大爷名下自有房产,子女为逼迫老人转让房屋,长期上门砸门、辱骂、驱赶护工,多次滋扰老人正常生活,老人多次报警调解无效后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查实持续性骚扰、恐吓事实,出具保护令禁止子女上门滋扰、接触老人,同时释法:子女无权以房产为由侵扰老年人居住安宁,拒不赡养、暴力逼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儿子长期殴打、辱骂母亲,拒不赡养,法院判决其少分遗产

王某之子常年对母亲实施辱骂、肢体冲突,数十年未支付赡养费、未照料老人,母亲去世后该子主张均分房产存款。法院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认定其存在家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形,判决该子女无权分得遗产,房产由尽赡养义务的其他子女全额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条: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存在过错,主张自身实施侵害行为具备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家暴行为不因申请人存在财产分歧、家庭矛盾而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老人自有房产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子女无权胁迫侵占)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期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