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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未亲手杀人,为何定故意杀人罪?

2026-07-07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础、最高位阶的人身权利,受刑法绝对保护。随着互联网论坛、社交软件普及,“约死群”、轻生交流圈层滋生出新型违法形态。行为人隐匿于网络,主动搜寻抑郁、有自杀倾向网民,线上传授致命自杀手段、提供工具渠道、虚构成功案例强化轻生意念,全程无需线下接触,仅通过“隔空操作”推动他人死亡,即网络隔空助力自杀行为。

此类行为具备极强隐蔽性、扩散性,长期存在司法定性争议:行为人未亲手实施致死行为,被害人系自主选择轻生,是否能够认定故意杀人罪?冯某源氮气自杀诱导案作出清晰司法回应,明确网络深度介入式助杀属于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划定网络空间干预他人生命权的法律红线。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源主动在网络论坛检索抑郁、自杀相关内容,专门在轻生帖子下搭讪网友,发送“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加微聊”“无痛,保证送走”等诱导话术,以相约自杀名义,向百余名网友推广氮气窒息自杀方式。


2021年11月24日,被害人马某某添加冯某源微信咨询自杀手段。冯某源完整传授氮气自杀全套操作流程,详细告知氮气瓶、软管、扳手采购渠道、密闭环境布置、规避急救干预等关键致死细节。同时虚构自身服药自杀、他人氮气轻生成功的虚假经历,持续进行心理洗脑,不断固化、强化马某某自杀决心。

2021年12月1日,马某某按照冯某源提供的方法、购置工具在酒店密闭房间吸食氮气,经法医鉴定系窒息死亡。被害人离世后,冯某源多次发送消息、拨打视频确认死亡结果,随后将本次死亡案例作为“成功范本”转发其他网友,继续大范围推广氮气自杀方式,持续实施诱导助杀行为。

一审判决:2023年4月11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冯某源明知他人具有自杀意愿,通过网络实施完整、实质性隔空助力行为,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主观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裁定:冯某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网络隔空助杀行为社会危害性突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践踏生命伦理,必须纳入刑法规制,放任将形成司法处罚空白;冯某源全套技术指导、长期心理助推、工具渠道供给,深度干涉被害人生命自主选择权,属于刑法意义上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行为人主动搜寻目标、主动传授致命方法、事后炫耀并扩散自杀模板,主观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全套助力行为直接推动被害人自杀进程,是死亡结果关键诱因,二者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京尹律师说法】

那么,未亲手杀人,为何定故意杀人罪?

很多民众存在认知误区,被害人自主决定自杀,行为人仅线上聊天、传授方法,没有动手,不应构成杀人犯罪。

我国刑法不处罚自杀本身,但严格禁止教唆、帮助、诱骗他人自杀。生命不属于可自由处分的法益,即便被害人存在轻生念头,第三方不得通过提供致命方案、心理强化等方式推动死亡。

冯某源并非单纯倾听、情绪疏导,而是主动寻找脆弱人群,提供成套致死解决方案,本质是借助被害人自身行为完成剥夺生命的结果。

若仅随口附和负面情绪、简单吐槽,未提供自杀工具、方法、渠道,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冯某源实施全链条致死帮助,精准传授致命手段、提供采购渠道、规避急救技巧、虚构案例洗脑,行为具备高度致死确定性,与线下当面递工具、协助自杀无实质危害区别,属于刑法可评价的杀人帮助行为。

冯某源主动搭讪轻生网友、刻意推送无痛自杀方案、虚构自杀成功经历打消被害人求生顾虑,被害人死亡后反复确认、对外炫耀范本,足以证明其明知行为会致人死亡,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具备直接故意。

全套隔空助力行为形成完整因果链条,若无冯某源提供的氮气自杀实操方案、工具渠道,被害人难以独立完成高致死、高隐蔽性的窒息自杀,助力行为是死亡结果不可或缺的关键条件。


【相关案例】

案例一:线上相约、线下共同烧炭,被告人主动密封门窗,中途自救致被害人死亡案(线下相约自杀实质性协助类)

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庄某某为同居情侣,二人因巨额债务共同产生轻生想法。2014年10月,二人共同网购木炭、密封胶带、安眠药物等全套自杀工具,共同商议在家中次卧密闭空间烧炭自尽。10月7日晚间,二人共同服用安眠药、饮酒后,洪某将三盆点燃木炭放置卧室,待被害人躺卧后,亲自使用胶带将卧室门缝、窗户缝隙完整封死,阻断空气流通,二人一同卧床等待中毒死亡。

次日清晨6时许,洪某提前苏醒,察觉身体不适产生求生念头,自行撕开封条离开卧室、前往客厅休息,未采取任何开窗通风、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属等救助措施。当日中午被害人母亲上门探望,发现庄某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洪某在客厅昏睡,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其死亡直接源于密闭空间高浓度一氧化碳环境,该密闭环境由洪某主动封堵门窗形成。庭审中洪某辩称双方自愿相约自杀,自身未主动加害被害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洪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其存在相约自杀、事后无逃逸、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网络结识相约烧炭,四人密闭空间自杀,二人逃生后关闭窗户不予救助致两人死亡案(多人网络相约、不作为助杀类)

刘某、谢某、赵某、陈某四名青年通过轻生网络社群相识,均因生活压力产生厌世情绪,线上约定共同线下烧炭自杀。2014年11月22日晚,四人共同前往某地一处闲置储藏室,共同购置木炭、胶带,四人合力封闭储藏室门窗,点燃炭火后共同留在室内等待死亡。燃烧一段时间后,刘某、谢某因烟雾呛咳难以忍受,萌生求生想法,二人共同攀爬窗户逃出储藏室;逃离过程中,屋内赵某、陈某意识尚且清醒、具备沟通能力。刘某、谢某爬出后,为避免炭火烟气扩散被外人发现,主动将储藏室窗户完全关闭,未开窗通风、未拨打110、120,未通知任何人员施救,二人直接离开现场。次日群众发现储藏室内赵某、陈某已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公安机关通过网络聊天记录锁定刘某、谢某。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谢某全程参与自杀工具准备、密闭场地布置,逃离后主动关闭逃生窗口,阻断被害人唯一获救途径,明知屋内二人必然中毒死亡仍不予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刘某最先提议相约自杀、主导采购工具,主观恶性更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某附和参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共同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

案例三:虚构共同上吊自杀,线下协助被害人打结,自身捆绑活结伺机自救致女子窒息死亡案(欺骗式诱导+线下实操协助类)

被告人张某长期混迹各类抑郁轻生网络社群,以相约上吊自杀为诱饵接触女性被害人李某。张某内心并无真实轻生意愿,仅出于畸形心理诱导他人死亡。二人线上沟通数周,张某持续编造自身生活绝望、决意一同上吊离世的虚假说辞,不断放大李某抑郁情绪、固化轻生想法,主动预订酒店房间,网购丝巾、绳索等上吊工具。二人线下见面后进入酒店客房,张某指导李某将丝巾缠绕颈部,并亲手为其加固死结;而张某自身仅在颈部捆绑可快速挣脱的活结,做好随时自救准备。二人同步悬挂绳索后,李某快速失去意识,张某见被害人失去行动能力,立刻解开自身活结逃离房间,未拨打急救、报警电话,独自离开。酒店保洁次日查房发现李某窒息身亡,通过入住登记信息抓获张某。

审理法院认定张某以欺骗手段消解被害人全部求生意志,线下亲手实施致死实操协助,主观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不存在真实相约自杀情节,情节相较于单纯线上隔空助杀更为恶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