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车被泡、房屋被淹、庄稼倒伏,洪涝灾害财产受损保险理赔,敬请参考——

2026-07-13

每年汛期,极端暴雨、洪涝灾害频发,大量群众遭遇车辆泡水、住宅墙体渗漏、家具家电损毁、农田作物倒伏绝收等重大财产损失。多数家庭、农户虽投保商业保险,但出险后常遭遇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未履行防灾义务”“无产权、无保险利益”等理由拒赔,被保险人维权无门。

司法实践中,大量同类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统一裁判规则:洪水、暴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以格式免责条款随意拒赔;对存在歧义的保险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被保险人及时报案、完整留存证据是顺利理赔的核心前提。
王先生名下家用轿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车险改革后含涉水责任),暴雨期间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车库倒灌积水全车浸泡,发动机损毁,维修费用11万余元。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损坏不予赔付”,主张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认定:暴雨洪水是车辆受损近因,保险主险条款明确承保暴雨、洪水损失,免责条款与承保条款存在冲突;保险公司未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与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用11万余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车辆损失鉴定费。

李某自建农村住宅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洪水漫入房屋一层,墙面、地板、全屋家电家具全部泡水报废,损失合计37910元。保险公司拒赔,称李某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具备保险利益,无权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未核验房屋产权,且李某提交电费缴费记录、村委会居住证明、现场水淹视频,足以证明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享有合法保险利益;洪水属于家财险承保自然灾害,房屋室内财产泡水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37910元,并承担财产价格鉴证费用。

种植户张某为20亩水稻投保种植业农业保险,连续暴雨引发内涝,水稻大面积倒伏绝收。保险公司定损仅赔付三成损失,理由是张某未提前开挖排水沟,未尽防灾减损义务,应当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法院调取当地气象证明,证实本次为百年一遇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农户开挖排水沟无法抵御极端洪水;保险合同未将“未修排水沟”列为全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仅扣减七成损失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改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额足额赔付水稻绝收损失。

【京尹律师说法】

保险理赔遵循近因原则,即造成财产损失最直接、决定性的原因决定赔付与否。洪涝、特大暴雨属于车损险、家财险、农业综合保险统一列明的自然灾害承保范围,只要损失由洪水直接造成,无被保险人重大过错(如车辆熄火二次点火),保险公司不能单方拒赔。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点:一是用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二是向投保人逐条解释条款含义与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仅让投保人签字,未单独提示、说明涉水、房屋、农业相关免责内容,该免责条款法院不予采信,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等地位。

针对农村自建房、承租仓库、农户种植田地,判断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核心看是否实际占有、管理、承担财产毁损风险。农村自建房无房产证、仓储货物非投保人所有、流转农田未过户,只要投保人实际承担灾害损失,即享有保险理赔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得以无产权证、财产不归自己所有拒赔。

极端洪涝属于不可抗力,农户未提前完善排水、小区车库排水设施不足,仅属于轻微防范瑕疵,不构成保险法上“故意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仅可依据合同适度扣减少量理赔款,无权全额拒赔;若灾害强度超出普通人可防范范围,不得扣减赔偿金额。

2020车险综合改革后,车损险自动包含发动机涉水责任,停放泡水、暴雨行驶熄火均可赔付;唯一法定免赔情形:车辆涉水熄火后人为二次点火,造成发动机二次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关于家财险,赔付房屋主体墙体、装修、家电家具;违建、临时搭建棚屋不在赔付范围;地震多为免责,暴雨、洪水属于必赔项目。

关于农业保险,赔付农作物物化成本(种子、化肥、农药),一般不包含预期收成利润;因洪水绝收、减产均可定损赔付。

律师提醒:洪涝受灾后,出险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这是理赔核心。不清理、不维修,全景拍摄视频、照片,记录积水高度、水淹位置、受损车辆/房屋/农田全貌、损坏物品细节;整理损失清单:列明受损物品、购置时间、原价,留存网购订单、发票、转账记录;调取官方证明:气象局暴雨洪涝气象证明、村委会/社区灾情证明;留存沟通记录:与保险客服、定损员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拒赔通知书原件。

切记,一定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逾期未报案导致损失无法核实的,保险公司可对无法确认部分拒赔。可通过保险公司APP、客服电话、线下网点同步报案,留存报案回执。

如若是车辆泡水,请切记:全程不要二次点火,等待拖车救援,避免人为扩大损失。

完成上述内容后,接下来就是配合定损,对不合理定损当场提出书面异议。保险公司上门查勘定损时,核对定损清单,若定损金额明显偏低、遗漏受损财产,当场书面标注异议,拒绝直接签字认可;双方损失认定差距过大,共同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当我们遇到保险公司拒赔,该怎么办?


首先是协商调解,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理由,携带保险合同、证据与理赔部门二次协商;向银保监会12378投诉,监管介入调解。

调解无果,携带保单、损失证据、拒赔通知向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或财产受损地基层法院起诉;保险纠纷诉讼时效3年,自收到拒赔通知之日起计算。

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的,区分情形申请政府救灾补助;若因物业、水利、第三方设施管理不当加重损失,可另行起诉第三方侵权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1:维修厂停放车辆遇洪水,保险公司以“维修期间免责”拒赔案

周先生车辆事故后送至修理厂维修,突发洪水整车淹没,保险公司依据“车辆营业维修期间受损免责”条款拒赔,主张维修期间风险由修理厂承担。

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针对维修操作导致损坏,本次损失近因是洪水自然灾害,并非维修作业风险,格式条款产生歧义应有利于投保人解释;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辆保险金3.76万元,并承担交通费、鉴定费。

案例2:物流仓库货物水淹,保险公司以“货物非投保人所有”拒赔案

物流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暴雨仓库进水,客户寄存电子产品全部泡水报废,保险公司以货物所有权不属于物流公司拒赔。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对仓储货物负有保管、赔偿责任,依法享有保险利益;购买财产险目的就是弥补保管物毁损损失,拒赔理由违背保险合同订立初衷,判令全额赔付32万元货物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