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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骗走老人百万养老金!骗子精心洗白赃款,真相撕开太惊心

2026-07-29

本案素材来源于《方圆》杂志刊载的郑州方某骏等人集资诈骗、洗钱一案。近年来,传统保健品非法集资骗局逐步被公众熟知,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模式,借用国家扶持新能源、特色农业等政策热点包装虚假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引诱中老年群体出资。

本案呈现出幕后主犯隐身操控、傀儡法人前台表演、多层级分工、利用他人账户搭建隐蔽洗钱通道等典型特征,同时涉及集资诈骗罪罪名认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上游金融诈骗犯罪衍生洗钱犯罪、共犯层级划分等多个法律难点。


方某骏与曹某然相识多年,方某骏曾实施保健品诈骗犯罪。2021年12月,方某骏来到郑州策划非法集资犯罪,搭建严密犯罪组织:方某骏作为实际控制人隐于幕后,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所有重大决策单线交由曹某然执行;曹某然挂名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客户安抚;韩某初被招募担任奥*茶业有限公司、奥*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当“傀儡老板”,在宣讲会上按照剧本演讲、当众下跪发誓博取投资人信任,每次参与宣讲获取固定报酬。

犯罪团伙精心布设骗局:租用展厅、租赁新能源汽车营造实体经营假象,制作企业宣传片,虚构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云南万亩茶叶种植加工项目,对外宣称募集资金用于开设4S店与茶叶店,承诺投资8700元视同出资1万元,半年返利1800元,年化收益高达30%以上。组织农家乐宣讲会、大型推介活动,提供食宿、许诺西双版纳旅游吸引中老年群众投资。被害人李绣英等300余名老年人受虚假宣传蛊惑陆续出资,大量投入养老金。


团伙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短期兑付返利,维持项目盈利假象。资金收拢后,方某骏为切断自身与赃款关联,指使前女友朱某珍利用银行卡在公司附近ATM频繁存现、取现,通过现金流转、购置价值140余万元迈巴赫豪车等方式转移、洗白集资款。2022年7月,团伙资金链断裂,公司人去楼空,被害人报案,涉案集资总额1600余万元。


一审(2025年9月30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方某骏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珍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曹某然、韩某初及多名业务员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2026年2月27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后将罪名由最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同步深挖资金链条,追加追诉洗钱罪名。办案机关持续追查涉案资产,部分业务员退缴违法所得,尽力挽回老年被害人损失,但因大量现金交易、跨账户转移资金,大部分赃款未能追回。


【京尹律师说法】

为何认定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两罪外观均表现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关键区分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集资后资金不用于真实经营、经营规模与募资规模严重不匹配,转移隐匿资金、虚构项目,即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新能源4S店车辆为租赁、茶园、网约车供货业务全部虚构,不存在真实投资项目;资金仅依靠“借新还旧”支付返利,无合法盈利渠道;主犯方某骏刻意拆分资金、利用第三方账户转移集资款、购买豪车供个人使用,存在明显转移、挥霍赃款行为。综合全案证据,团伙自始以侵占投资人资金为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本案方某骏到案后拒不承认管控公司,个人账户刻意规避资金流水,属于典型“零口供”案件。刑事诉讼中,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办案机关通过多条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曹某然供述受方某骏指挥;资金流转指向方某骏;迈巴赫购车协议由方某骏签署、长期由其使用;朱某珍资金往来与方某骏深度关联;团伙人员层级沟通模式印证方某骏是指令来源。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


很多人误认为“自己骗来的钱自己转移,只定上游一罪”,该观点存在法律误区。洗钱罪规制的是掩饰、隐瞒七大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的行为,金融诈骗属于法定上游犯罪。

本案中,方某骏指使他人转移赃款,策划整套资金洗白方案,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朱某珍明知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协助存取、转移资金,独立构成洗钱罪。


若行为人单纯处置本人犯罪所得,一般仅定上游犯罪;如果专门搭建资金通道、利用第三方账户、通过多次存取现、购置资产等手段刻意割裂资金来源,规避司法追查,可以独立成立洗钱罪。

方某骏策划全部骗局、设计洗钱方案,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集资诈骗罪主犯;曹某然承接指令管理日常运营,处理投资人纠纷,属于主犯;韩某初明知是虚假项目,仍充当法定代表人、登台表演,领取报酬,构成共犯,但仅执行他人安排,罪责轻于实际控制人;一线业务员明知项目虚假仍对外宣传吸资,构成集资诈骗共犯;对于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人员,法院量刑酌情从轻。


【相关案例】


案例一: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刘某香设立公司以黄金投资为名,向1600余名群众吸收资金4亿余元,承诺按期返本付息。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资金链断裂后,刘某香伙同他人转移500万元集资款,通过购买黄金、多账户划转方式隐匿赃款。
一审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同案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王某虚假外汇平台集资诈骗案

王某搭建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公开宣传外汇理财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9.2亿元。集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返利与个人消费,无真实外汇交易。多名财务人员协助资金划转。
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骨干人员区分主观认知,分别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三:唐某南集资诈骗案

唐某南以养殖梅花鹿项目为名,在多省份向近5万人次非法集资9.73亿元,大量资金用于个人购车、置业、挥霍,造成3.33亿元资金无法返还,并引发被害人自杀严重后果。

唐某南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