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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狱门刚出,又入墓门——出狱“摸金”再获重刑

2026-07-30

盗墓小说里的“摸金校尉”,下墓探宝、一夜暴富,读起来惊心动魄,看着十分潇洒。但现实版“摸金”不仅没有奇遇,只有铁窗牢笼。《方圆》杂志近日报道了一则《3个月连盗6处古墓葬,挖出三级文物绿釉鸭圈,这伙盗墓贼被团灭》的案件,值得关注。
本案被告人张某,已经为盗墓蹲过十三年大牢,刑满释放本该洗心革面好好过日子,结果他偏要“手艺不丢、重操旧业”,出狱后拉起团伙,深夜穿梭田野荒地,连续盗掘六处战汉古墓。本想靠古墓文物大发横财,最终二次锒铛入狱,刑期再度叠加,上演了一出“刚出监狱,再赴牢笼”的现实闹剧。古墓没有黄金万两,只有法律的天罗地网。

河南某地分布大量战国、汉代古墓葬群落,是受法律保护的珍贵历史文化遗存,对研究豫西古代历史民俗具有极高价值。

被告人张某,曾因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其并未悔改,反而利用自己所谓探墓、掘墓经验,在当地拉拢闲散人员,组建分工明确的盗墓团伙。张某作为总组织者,负责踩点、统筹指挥、保管赃物、联系销赃;团伙成员分别负责探针定位、挖掘盗洞、夜间望风、运土等工作,整套盗墓流程配合娴熟专业。

2022年2月至4月,短短两个多月内,该团伙趁夜间先后对大王镇六处战国、汉代古墓葬实施盗掘。部分盗掘行为没有挖出文物,但开挖盗洞已经破坏墓葬原始土层结构与埋藏环境,造成历史信息不可逆损毁;部分盗掘出土汉代三级文物绿釉鸭圈、瓦当、陶罐等文物,张某通过古玩店对外变卖牟利。

2022年4月,公安机关野外巡逻发现多处新鲜盗洞,立案侦查后迅速抓获张某,缴获部分被盗文物,其余团伙成员闻风逃窜。初期司法程序中,仅查实两处盗掘事实,2022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后续公安机关陆续将全部团伙成员抓捕归案,查清张某另外四起盗掘古墓的漏罪事实。2024年11月,尚在服刑的张某被押解回某受审。经河南博物院鉴定,涉案六处墓葬均具备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出土绿釉鸭圈为国家三级文物,瓦当、陶罐为一般文物。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2025年2月21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其此前已经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合计人民币十三万元。该盗墓团伙其余全部成员,也均被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漏罪数罪并罚规则,即“先并后减”。


【京尹律师说法】

很多群众在认适用上存在误区,认为盗墓没挖出金银宝贝就不算犯罪。依据《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只要实施挖掘行为即构成本罪,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既遂前提。古墓本身就是保护对象,开挖盗洞会破坏地层关系、墓葬形制,直接毁灭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本案中数次挖掘空手而归,同样属于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明确,多次盗掘古墓葬、属于盗墓集团首要分子的,量刑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张某是团伙发起、组织者,统筹踩点、招人、工具准备、销赃全链条,属于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短短数月连续盗掘六处古墓,属于多次盗掘,是本案漏罪部分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重要原因。

张某第一份判决五年六个月已经开始服刑,侦查机关又发现判决之前还有四起盗掘犯罪没有处理,属于典型漏罪。按照《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刑罚合并,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确定最终应当执行刑期,也就是“先并后减”规则。本案新罪十年与旧罪五年六个月合并,法院最终确定总刑期十二年六个月。

张某此前就因盗墓、倒卖文物重刑服刑,释放之后立刻再干同类犯罪,主观恶性很深,属于前科,量刑时会依法从重。虽然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获得量刑优惠,但不能抵消多次盗墓、组织团伙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终量刑仍然维持重刑。

本案同时打击挖掘、望风、销赃环节。盗墓的望风、挖土人员属于共犯;古玩店协助隐秘售卖被盗出土文物,同样会涉及倒卖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刑事犯罪。文物刑事打击覆盖“挖、运、藏、卖”完整链条。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张某甲组织三十余人团伙盗掘武王墩大墓,盗得大量一级、二级珍贵文物,部分文物被走私出境。团伙内部层级分明,分工实施探墓、挖掘、转运、倒卖。

多名主犯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十三年八个月等重刑,同时对倒卖、走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上下游人员一并定罪,追缴文物95件。

团伙化、跨链条文物犯罪全环节打击,盗掘同时盗窃珍贵文物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案例二:

余某某等人踩点后盗掘曾国古墓群,盗走鼎、簋等二十件青铜器,含多件一级文物,销赃途中被抓获。

主犯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十二年、十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决被告人承担考古抢救发掘费用。

即使文物被当场查获没有流入市场,盗掘行为已经对古墓葬造成不可逆破坏,依然适用加重量刑;可附带判决承担文物修复、抢救发掘民事赔偿。

案例三:

两伙盗墓分子在作案现场相遇,谈判合并合伙盗墓,挖掘十余米盗洞,距离墓室咫尺之遥被警方抓获,未实际盗出文物。墓葬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战国楚墓。

多名被告人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十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令共同承担墓葬修复费用。

未盗出文物,只要实施盗掘,同样构成犯罪;多次盗掘、团伙首要分子依法升格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