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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千万“毒烟”大案曝光!饭局搭起黑色产业链,27人全部落网

2026-08-04

本文案件素材来源于《方圆》杂志刊载的河南某地特大假烟制售案纪实报道。该案是当前涉烟犯罪组织化、链条化、隐蔽化、跨区域化的典型样本,团伙搭建完整黑色产业链、长期无证规模化生产烟草原辅材料与假冒卷烟,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历经侦查、一审、二审终审全流程落地。


某县烟草稽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可疑货运车辆,预判该车辆并非单次零散售假,背后存在完整制假团伙。烟草部门即刻启动烟草-公安快速联动机制,线索移送某县公安局,双方组建联合专案组。

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筛查物流、银行流水、通话记录、车辆轨迹,锁定以李某阳、张某毅为首的河南某地制假团伙;外勤人员在偏远乡村、山路区域长时间蹲守摸排,陆续锁定多处生产、仓储窝点。

2024年7月起,李某阳、张某毅、杨某奎等人饭局商议合伙牟利,杨某奎出资50万元入股,李某阳全盘负责生产销售。团伙搭建金字塔层级分工:

顶层决策者:李某阳、张某毅,统筹原料采购、设备置办、生产调度、资金结算;

生产执行层:郑某洋、王某辰,租赁厂房、操作制假设备、组织工人加工烟用丝束、滤嘴棒、空烟管;

仓储运输层:陈某峰等人,负责货物隐蔽仓储、长途伪装转运、探路避险;

分销推广层:赵某英等人,线下发展零售下线、搭建终端销售网络。

团伙打造闭环产业链,网上暗语采购原辅材料与生产设备、偏僻厂房全天候生产、多点仓储中转、轿车探路+货车夜间隐蔽运输、线下现金现场交割、快递小额货到付款分销,交易后删除联络痕迹规避侦查。后续警方顺线挖出上游独立制假团伙程某松团伙,该团伙长期向李某阳供应原料,自身也非法生产烟草辅料。

他们采用非食品级劣质原料生产,生产环境脏乱霉变、粉尘病菌超标,成品香烟属于危害呼吸道的“毒烟”;假冒知名香烟商标,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无视烟草专卖制度,大规模非法经营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流失。

2025年4月16日凌晨,专案组同步突袭4处窝点,当场抓获李某阳等13人;2025年8月,抓获上游程某松团伙7人;全案累计抓获27名嫌疑人,捣毁7处生产、仓储窝点,查封7套烟草专用生产设备,查获大量烟用丝束、滤嘴棒、空烟管,涉案总金额近1000万元。

2025年8月某市中级法院指定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25年11月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阳、张某毅等2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李某阳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主犯张某毅: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3万元;郑某洋、王某辰、陈某峰、赵某英、程某松等25名从犯、骨干人员,根据各自参与程度、获利数额,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资人杨某奎另案处理。

二审终审:

李某阳等人以量刑过重上诉,2026年2月28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制品、烟用滤嘴棒、烟丝、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全部纳入专卖管控,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批发、仓储烟草专卖品。

本案全团伙自始至终无任何合法烟草许可,从源头生产辅料到终端分销全程无证经营,完全契合《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构成要件。

团伙同时存在劣质原料生产假烟、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根据两高烟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5条,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定生产伪劣产品罪,对应量刑区间虽同样可判长期徒刑,但涉烟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全链条无证生产烟草原辅材料的团伙犯罪,优先适用非法经营罪,更能精准打击破坏国家专卖制度的核心法益,因此法院统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两高烟草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经营烟草数额25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涉案金额近1000万,远超入罪加重标准,主犯李某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本案27名被告人区分主犯、从犯差异化量刑,符合共同犯罪裁判规则。

首要主犯李某阳全程策划、出资组织、统筹产销全链条,对全案近千万涉案金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量刑最重(5年6个月);次要主犯张某毅、程某松合伙入股、负责片区管理、上游原料供给,对独立涉案部分担责,量刑轻于首要分子;从犯(工人、仓储、分销人员):仅接受雇佣、领取固定薪酬、被动执行指令,未参与决策分红,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刑期普遍短于主犯。

团伙微信暗语交易、现金交割、事后注销联系方式,司法中以物流轨迹、设备物证、窝点现场查获货品、银行流水、人员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电子数据、现场物证成为定案核心。

本案从下游售假顺藤挖出上游原料供货商,体现司法“全链条打击”原则,不再单独惩处末端零售人员,深挖源头生产窝点。

法院将持续大规模生产、跨区域流通、人员规模化雇佣作为从重酌定情节,严厉打击职业化、常态化涉烟犯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3年3月,潘某、汤某等人将制假窝点伪装为工业园区文具仓库,无证购置设备生产烟用滤嘴棒、烟丝,窝点配备监控躲避检查,长期夜间生产,涉案金额320余万元,12人分工负责生产、仓储、运输。

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七年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上诉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超市经营者吴某无烟草零售许可证,购进真品卷烟与假冒伪劣卷烟混合在门店销售,现场查获卷烟250余条,涉案价值5.1万元。

某县法院认定吴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2024年2月—2025年2月,张某父子二人跨省流动,父亲负责收购卷烟、对接客户,儿子负责运输收款,累计无证贩运卷烟价值61万余元,长期往返陕鄂两地分销牟利。

父亲张某作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儿子小张系从犯,认罪认罚、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


(3)三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三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