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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求职不挑活、入职就索赔?警惕新型“劳务碰瓷”!21人团伙栽了

2026-08-06

找工作,本是企业招人、求职者务工的双向奔赴,劳务纠纷也大多是欠薪、待遇不符、工伤争议等正常问题。但近段时间,长三角劳务市场出现了一批极其反常的“求职者”:他们不挑岗位、不问薪资、不谈工期,入职前百般随和,可一旦顺利进厂入职,立刻变脸挑刺、刻意找茬,反手就向劳务中介索要误工费、车费、住宿费等各类赔偿。


这种在劳务圈内被称作“炸厂”的操作,看似是普通的劳资纠纷、求职者维权,实则是有组织、有预谋、跨区域流窜作案的新型敲诈勒索犯罪。近日,浙江某地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专门实施“劳务碰瓷”的犯罪团伙,抓获21名嫌疑人,涉案非法获利超30万元。

近半年以来,浙江某地警方在日常警务研判中发现一个异常现象:当地涉劳务纠纷的警情大幅上涨,而且所有案件的作案模式、纠纷说辞、闹事手段高度雷同,完全不是偶然发生的普通劳资矛盾。


警方走访辖区内多家劳务中介、调取大量调解协议和收款凭证后发现,频繁上门索赔的这批“务工人员”,很多身份信息高度重合,基本都是同一伙人在反复流窜作案。顺着线索深挖,警方最终锁定了一个以黄某某、张某为首,专门假借求职名义实施敲诈牟利的犯罪团伙。


经查,该团伙成员多为同乡、亲属关系,内部关系紧密、分工默契。他们以“不用干活、轻松赚快钱”为噱头,不断纠集闲散人员抱团作案,作案目标精准锁定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团伙成员统一通过线下劳务中介、网络招聘平台投递简历、假意应聘,全程不挑剔薪资、岗位和住宿,只为顺利入职。


一旦成功入职进厂,团伙成员就会统一开启“挑刺模式”,编造各类虚假、夸大的理由发难。最常见的借口就是厂区环境差、生产有扬尘损伤肺部、宿舍住宿条件恶劣无法居住等,以此为由拒绝务工,同时强硬要求劳务中介赔付当日误工费、往返车费。


如果中介拒绝无理赔偿要求,这伙人并不会就此作罢,而是采用聚众围堵门店、长期纠缠滋扰、批量恶意投诉举报等“软暴力”手段持续施压。多数劳务中介为了避免门店经营受阻、口碑受损、业务停滞,只能选择破财消灾、赔钱了事。


据了解,该团伙单次索赔金额因人而异,常规情况下每人赔付三四百元,若中介持续拒绝,他们就会层层加码,将住宿费、餐饮费等各类费用全部强加给中介,单人最高索赔金额可达上千元。该团伙长期在宁波、杭州、温州、嘉兴等长三角多地流窜作案,反复实施“劳务碰瓷”,累计非法获利超30万元。


某地警方精准研判、全域布控,在省内外多地同步开展抓捕行动,成功抓获该团伙21名犯罪嫌疑人,彻底摧毁这一流窜作案的“劳务碰瓷”犯罪链条,完整固定了团伙作案轨迹、聊天记录、收款凭证、调解协议、闹事视频等全套证据。


目前,该团伙所有涉案人员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后续将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京尹律师说法】

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如果中介确实存在招工信息夸大、住宿条件差、工作环境不佳的问题,求职者索要赔偿,为什么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核心关键就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不同,合法维权和恶意碰瓷有着本质区别,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详细拆解。


首先,本案团伙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主观目的来看,正常求职者维权,是真心想要务工,因用工方存在真实违约、侵权问题,为弥补自身实际损失主张合理赔偿;而该团伙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务工意愿,求职、入职全程都是虚假伪装,唯一目的就是借机找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作案手段来看,该团伙并未通过劳动仲裁、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合法正规渠道维权,而是通过聚众闹事、持续纠缠、恶意举报等软暴力手段施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滋扰、造势、胁迫的软暴力行为,已经属于敲诈勒索的法定胁迫、要挟手段,完全超出合法维权的边界。


从最终结果来看,各劳务中介并非自愿支付赔偿款,而是在团伙的持续骚扰、闹事施压下,出于避免经营受损、减少纠纷麻烦的心理压力,被迫赔钱妥协,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因胁迫交出财物”的核心特征。


正规的劳务维权,求职者初衷是踏实务工,索赔依据是用工方真实存在的违规、违约、侵权行为,维权方式合法合规,索赔金额和自身实际损失相匹配,合理且适度。而劳务碰瓷完全相反,行为人初衷就是假意入职、刻意牟利,通过故意挑刺、夸大问题、编造损失制造矛盾,依靠闹事施压的非法手段漫天要价,索赔金额没有任何合理依据,纯粹是借机敛财。


对于劳务中介和用工企业,遇到此类组团找茬、入职即索赔的人员,切勿一味息事宁人、私下赔钱,否则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导致反复被碰瓷。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招工凭证、现场视频、录音等证据,及时报警维权。同时日常招工要如实标注薪资、岗位、住宿、工作环境等信息,不夸大、不虚假宣传,从源头杜绝碰瓷借口。


对于广大普通求职者,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绝对不能滥用维权名义触碰法律红线。遇到用工纠纷,一定要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切勿被“快钱”诱惑,跟风参与劳务碰瓷,哪怕只是陪同造势、辅助闹事,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对于社会闲散人员,所谓“不干活、高回报”的打工捷径全是犯罪陷阱。抱团劳务碰瓷、职业恶意索赔,只要达到立案金额或作案次数标准,就会被依法刑事立案,不存在“小事化了”的情况,最终只会得不偿失、身陷囹圄。

【相关案例】


近年来,全国多地频繁出现各类“劳务碰瓷”“职场碰瓷”刑事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均被依法追责,无一例外。


宁夏曾查处一起27人大型劳务碰瓷团伙案,团伙长期跨省流窜,在各大工地、煤矿假意务工,随后以信访、上访、闹事为要挟,向用工企业强行索要赔偿,两年内累计作案19起,涉案金额高达214万元。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全部27名被告人定罪判刑,最高刑期15年,所有违法所得全额追缴。


成都曾审理个人职业劳动碰瓷案件,一名男子在三年内频繁入职离职,先后入驻13家企业,最短入职仅十天,刻意制造用工纠纷,反复通过仲裁、诉讼索要高额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滥用维权权利、借机牟利,依法全部驳回其不合理索赔诉求,明确否定了职业碰瓷行为的合法性。


江苏也曾打掉一个37人工地劳务碰瓷团伙,团伙成员扎堆入职工地,随即集体停工闹事,以阻挠施工、恶意投诉为要挟,强行索要退场费、补偿款,累计串并案件112起。最终全体涉案人员均以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即便多名人员主动认罪退赃,获得从轻处罚,仍全部留下刑事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