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一张自拍被AI盗去演反派、肆意网暴!普通人如何守住人脸权?

2026-08-07

随手在社交平台发布一张自拍、生活照,你的面部五官、神态特征就可能被抓取录入AI大模型,被短剧公司恶意合成丑化角色、拿来商业牟利;受害者维权还要遭遇网暴、事业停滞,侵权方却仅用短期下架草草了事。

近期《方圆》杂志报道的《几百元买断你的脸?AI短剧野蛮生长时,被盗脸的危机比想象中更近》一文,深刻揭示了七海、张先生先后遭遇AI短剧盗脸侵权事件,是当下AI野蛮生长下人格权受侵害的典型缩影。

AI换脸、AI融合盗脸、人脸数据批量投喂模型、低价售卖终身肖像授权……各类乱象层出不穷。很多人疑惑:AI相似人脸算不算侵权?永久卖脸合同有效吗?被盗脸后该如何取证维权?平台、制作方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模特七海发现短剧《桃某某》反派“何掌柜”与自身面容高度相似,该角色尖酸刻薄、虐待动物、刻意映射七海本人公益形象,角色全程被暴力殴打、丑化抹黑。经核查,剧方抓取七海社交平台模特照片,利用AI深度合成1:1复刻人脸制作角色,属于定向恶意盗脸。

3月31日七海发布维权声明引爆热搜;4月3日委托律师起诉某短剧平台、成都运营公司、杭州短剧制作公司;某平台下架剧集、暂停出品方15天上传权限。

侵权衍生造成的后果:处罚力度偏弱,后续出现更隐蔽的AI数据抓取式盗脸,七海肖像素材被批量投喂AI模型,全网可通过关键词生成大量相似人脸;七海作为商业模特,维权后数月无商业订单,收入归零,职业发展严重受损。

七海诉三家主体肖像权纠纷案截至撰稿,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证据公证、侵权固定、损失举证已全部完成。

无网红身份、有镜头恐惧症的素人张先生,仅少量自拍被剧方抓取,AI合成短剧主角“表哥”形象用于商业短剧引流。

张先生私信维权被敷衍推诿,剧方将侵权责任甩锅AI技术;法务主动邀约,企图以金钱换取张先生肖像永久独家授权,被张先生拒绝。

张先生维权遭遇大规模网暴,网友指责其阻碍追剧、不该“矫情维权”;剧方简单换脸后重新上架短剧;张先生长期被网友用剧中角色代称,个人身份被数字分身弱化,生活严重受扰,被迫隐藏全网个人照片。

张先生已寄出律师函,暂未立案,侵权短剧经二次换脸后持续传播,侵权事实持续存在。

从完整AI换脸,进阶为五官微调、特征抓取的模糊化盗脸,取证界定难度大幅提升;人脸被录入大模型后难以彻底清除,可无限次二次生成侵权形象。

灰色产业链成型,催生“人脸买卖”,素人几百元签署终身肖像授权合同,肖像数据多次转手泄露,极易被用于低俗、违法场景;黑灰产售卖绕过AI审核、一键盗脸教程,大量境外开源模型规避国内监管。

AI短剧入行门槛极低,从业者追逐快钱漠视法律,侵权下架后换账号反复传播;真人模特、演员被AI批量替代,整条影视、摄影产业链收入缩水。

目前,平台已落地整改。某短剧一周下架3522部劣质违规短剧,处置670部AI肖像侵权作品;即梦AI、可灵AI等主流AI视频工具上线活体人脸识别分身认证,禁止无授权真人一键换脸;国家广电总局2026年4月1日落地AI短剧强制备案制度。

多起AI换脸短剧侵权案件中,法院均判决制作方下架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未尽审核义务的播放平台承担连带责任;AI恶意丑化他人形象,叠加名誉权侵权赔偿。


【京尹律师说法】

一般社会大众能够将AI生成形象稳定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无论是否1:1完全复刻,均构成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侵害肖像权,剧方抓取照片训练模型、合成角色,属于法定侵权行为;刻意丑化角色、映射当事人生活,同时叠加名誉权侵权。

AI只是工具,使用人、投喂数据的制作方是侵权责任主体;平台明知侵权不及时下架、未履行审核义务,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新型“融合盗脸”同样违法,把单人面部特征录入大模型,属于非法收集、处理公民敏感生物个人信息,同时违反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双重法律规定。

未经许可抓取肖像、AI合成商用角色,承担核心侵权责任。应停止侵权、全网下架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恶意定向丑化、反复侵权,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短视频播放平台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未及时下架、长期放任侵权传播,属于未尽网络服务安全保障义务,需连带赔偿;平台主动建立审核、拦截机制可依法减轻责任。

未设置活体核验、无授权换脸功能不设防,纵容用户盗脸商用,需整改并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正规AI平台已开启真人认证,合规平台无需担责。

自愿签署合同不代表无限放弃权利,人格权不可永久买断,超出合理范围、用于违法低俗场景的授权条款可认定无效;若放任自身人脸被用于诈骗、淫秽内容,本人可能被牵连追责。

人脸属于终身不变的生物信息,一旦录入AI数据库,很难彻底删除,后续被谁使用、如何使用完全不可控。笼统约定“全影视商用”,极易被滥用在低俗、抹黑、违法场景,个人名誉极易受损。若不法分子利用授权肖像制作诈骗、色情内容,肖像权利人存在被公安机关调查、民事追责的风险。

律师建议:拒绝永久授权,授权期限尽量1-3年;严格限定使用场景,禁止AI模型训练、二次生成;约定合同到期后对方必须销毁全部人脸素材,并出具销毁凭证。


【相关案例】

案例1:AI短剧擅自换脸明星肖像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生效判决)

杭州某传媒公司AI合成与知名女演员高度相似形象制作短剧,全网大范围传播。

公众可识别即认定肖像侵权,制作方存在主观恶意;播放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连带担责。

制作方全网下架所有侵权片段、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平台对违规账号永久封禁。

案例2:AI换脸APP盗用网红模板肖像侵权案(上海金山法院)

APP运营方私自抓取汉服博主视频制作换脸模板,会员付费即可随意换脸商用。

被告下架全部模板、全网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法院明确,网络公开照片不代表可随意抓取商用。

案例3:AI恶意丑化他人肖像群聊传播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私自用AI将他人照片生成低俗畸形图片群发恶搞。

同时构成肖像权、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丑化AI生成形象加重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与收益难以确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深度合成内容必须添加显著AI标识,平台需落实审核义务,及时清理侵权换脸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使用生成式AI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AI训练数据不得非法抓取自然人肖像、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



(文中剧名均为化名、七海、张先生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