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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只是顺路载了个人,男子猝死途中,司机要赔18万吗?真相来了

2026-08-11

记得小时候,只要家里有车的人,外出总要问一下邻里,有没有要出行顺路搭车的。那时候,经济虽然不富裕,但是人情味浓郁。若是半路上,遇到开车的邻居,总能无偿搭个顺风车回家,幸福便会油然而生。

然而,随着共享出行的普及,现时代的有偿顺风车已成为民众跨城通勤、返乡的常用出行方式,但顺风车途中乘客突发疾病身故引发的索赔纠纷逐年增多。实践中,家属常以“非法营运”“救助不及时”为由向顺风车车主索要高额赔偿,不断引发大众对于顺风车法律定性、车主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普通人紧急救助标准的讨论。也让这原本浓郁的人情味,变得“不敢”了。



近日广西某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赵某搭乘顺风车心梗猝死、家属索赔18万元一案,清晰界定了顺风车互助合乘与非法营运的区别,划定了顺风车车主的救助义务合理边界,严格坚守侵权责任“过错追责”基本原则,对同类案件裁判、社会大众出行避险、善意救助行为保护均具备典型普法价值与指引意义。

2026年2月13日,死者赵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行程为广东前往广西某市某小学附近,私家车车主韦某接单,赵某支付分摊出行费用204元。

当日晚间20时左右,车辆即将抵达目的地,韦某发现后排赵某失去意识、呼唤无应答,立刻靠边停车,对赵某采取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简易急救措施,随即向路边小卖部村民高声呼救,委托路人协助联系赵某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抢救后,赵某因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与韦某协商补偿事宜,家属主张3万元丧葬费补偿,韦某仅同意补偿1000元,双方协商破裂。赵某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

原告诉讼理由主要两点:韦某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属于非法营运,双方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车主应承担更高安全保障义务;韦某救助存在延误,未第一时间自行驾车送医、未独立拨打急救电话,救助不及时加重死亡风险,主张韦某承担20%赔偿责任。

2026年7月2日,广西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认定韦某与赵某之间属于分摊通行成本的民事互助合乘关系,不属于经营性网约车,不构成非法营运;赵某心梗具备突发性、隐匿性,韦某作为普通自然人无法提前预判发病,行驶途中不存在过错;韦某发现乘客昏迷后停车急救、呼救路人、协助联系家属与急救中心,已达到普通民众合理救助标准,不存在拖延救治、消极不作为情形;赵某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系自身急性心肌梗死,韦某驾驶行为、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最后判决:驳回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韦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是车主基于自身出行需求、顺路搭载同路线乘客,乘客仅分摊油费、过路费等出行成本,不以载客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无需办理网约车人证、车证,不受网约车营运规则约束。

本案韦某为顺路返乡接单,单次收取204元仅用于分摊长途出行成本,无高频接单、定点揽客等营利特征,完全符合顺风车合规要件,家属主张“非法营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只有行为人长期高频接单、专门以载客牟利、收费大幅高于出行成本,才会被认定非法营运;单次顺路合乘、成本分摊模式,一律不属于营运行为。

《民法典》确立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核心:行为人只有存在故意、过失侵害他人权益,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急性心梗发作迅猛、无明显前兆,后排乘客状态无法被驾驶员时刻监控,法律不苛求普通司机具备医学预判、疾病筛查能力,韦某正常合规驾驶,无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不存在过错。

法定救助义务分为专业人员高强度救助义务与普通民众一般救助义务:医护人员负有专业救治义务,普通车主仅需做到普通人应急处置标准。

家属站在事后上帝视角,要求司机立刻自驾送医、独自拨打急救电话,脱离夜间陌生路况、突发急症的客观现实。韦某停车急救、当众呼救、委托路人联络急救与家属,已经穷尽普通人合理救助手段,完全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过错。

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诱因。本案赵某死亡根源是自身严重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属于自身固有健康风险;无论司机采取何种救助手段,都无法逆转心梗快速致死的客观结果,救助方式瑕疵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担责。

《民法典》“好人条款”明确自愿紧急救助免责,本案判决延续立法精神:司法不鼓励“出事即追责”的维权滥诉,不纵容无限扩大车主责任,保护顺路搭载、见义勇为等善意互助行为,避免大众因惧怕赔偿而不敢施救、不敢顺路助人,维护公序良俗。

京尹律师提醒:作为车主,顺风车坚持顺路、成本分摊,拒绝高频接单牟利;乘客突发不适第一时间停车、呼救、留存救助证据;作为乘客,搭乘长途顺风车提前告知自身基础病史,自身特殊疾病风险自行承担;人身损害索赔必须举证对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单纯结果追责不会被法院支持。


【相关案例】

案例一:江西顺风车乘客车内猝死索赔127万案

谢某搭乘同乡曹某顺风车返乡,途中突发疾病猝死,家属以曹某非法营运、未及时发现施救为由起诉,索要127万元赔偿。经查死者发病隐匿、无任何提前呼救行为,曹某发现昏迷后立即报警、拨打120。

二审法院认定,即便车主存在轻微营运瑕疵,但乘客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营运行为、救助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车主无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全部诉求。

案例二:广西某县好意同乘乘客意外身亡案

黄某某无偿顺路搭载亲友赶集,途中乘客杨某某在车厢内意外身故,家属起诉车主索赔。车辆无交通事故、无违规驾驶,车主无法时刻观察车厢后方乘客身体状况。

法院认为普通人无法预判乘客突发意外,车主已尽安全驾驶义务,无过错,驳回家属索赔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经营性网约车营运行为。



(案件素材来源:央视新闻、法治日报、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