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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360元文眉广告,进店被迫消费近万元!密闭单间里的套路竟是标准化犯罪

2026-08-13

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方圆》杂志报道的“某省某市某区梁某丽、刘某琴强迫交易案”。该案是当前网络引流医美乱象中极具典型意义的新型软暴力强迫交易刑事案件,打破了大众“强迫交易必须有肢体暴力”“美容店推销仅属于消费纠纷”的固有认知。

行为人依托连锁品牌标准化“宰客流程”,利用短视频广告低价引流、诱导脱离平台私域沟通、封闭空间控制、物理手段限制离场、制造疼痛与容貌焦虑层层施压,迫使22名消费者高价消费,涉案金额15万余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钱丹丹于2023年8月10日刷到短视频文眉广告,广告标注“文眉360元、无隐形消费”。商家诱导其脱离平台官方聊天渠道,添加私人微信沟通,根据定位推送线下加盟店地址。钱丹丹前往某市某区涉案美容门店。

门店未公示完整价目表,将钱丹丹带入封闭单间,未确认项目即敷麻药、使用短时无法水洗的特制药水勾勒眉框,客观阻断顾客中途放弃离场。待麻药起效、被害人行动受限后,店长梁某丽、美容顾问刘某琴轮番推销高价套餐,渲染低价项目效果差、后期风险高,刻意制造容貌焦虑;在被害人坚持选择低价套餐时,以器械刺痛相要挟,声称低价项目全程剧痛,升级万元高端套餐方可减轻痛感。

经过两小时持续施压,孤立无援的钱丹丹被迫消费9980元办理文眉、漂唇套餐,后又被继续推销激光祛斑项目,再次支付3000元。门店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操作人员无医师资质,违规开展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的激光祛斑项目,操作致使钱丹丹面部二度烧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该门店系福建某连锁美容品牌加盟店,自2023年3月起,梁某丽在总部统一培训下掌握成套逼单套路,伙同刘某琴等人,半年内先后迫使22名女性消费者接受高价美容服务,涉案总金额15万余元;门店营收全部转入品牌总公司账户,员工按照业绩提成,全国多家加盟店复制同款作案模式。店内共计7名工作人员参与经营,分工明确。

2023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9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梁某丽、刘某琴为主导核心人员,其余5名操作人员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并移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强迫交易罪对梁某丽、刘某琴提起公诉。

2026年2月5日,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丽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公安机关对连锁品牌总部相关涉案人员另案侦查,持续追缴赃款,追挽消费者损失。


【京尹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很多经营者抗辩:仅为口头推销、没有动手打人,属于正常商业营销。

结合《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明确:威胁手段不限于肢体暴力,足以使普通人产生心理强制、陷入恐惧的软暴力手段,同样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形成完整的强制链条:封闭独立单间、提前敷麻药、药水绘制无法清洗眉框,客观剥夺消费者“随时终止交易”的选择权;多人轮番长时间游说、利用容貌焦虑恐吓、对比虚假案例;刻意使用针头制造刺痛,以持续疼痛作为要挟,将服务体验与痛苦绑定。

整套流程是连锁总部标准化培训成果,并非临时起意的普通推销,主观上具有强迫交易直接故意;客观手段叠加之后,足以让身处密闭空间、身体受限的女性消费者产生恐惧,违背真实意愿支付高额费用,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文眉、激光祛斑依法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涉案门店无医疗机构资质、操作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违规开展医美造成被害人面部二度烧伤,行为同时涉嫌非法行医,但司法机关最终以强迫交易罪追责主犯。

非法行医是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的手段行为。门店整套布局、引流、逼单模式,最终目标是迫使消费者升级高价套餐牟利;开展医疗美容、造成人身损伤,是实现强迫交易的方式。

如果单独评价非法行医,仅能覆盖医疗操作致人损害这一环节,无法评价“低价引流、封闭控制、轮番逼单、多人受害”整套有组织强迫消费行为。

行为人以实施强迫交易为目的,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结合全案行为链条、侵害法益重心,择一重罪或者按照主行为定性处理。本案侵害首要法益是市场交易秩序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因此以强迫交易罪定罪。

不起诉人员不代表免于一切责任,检察机关启动行政检察衔接,由卫健、市监部门对非法行医、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实现刑事追责与行政监管无缝衔接。

本案7名工作人员均参与门店经营,但仅追究店长、美容顾问二人刑事责任。梁某丽、刘某琴系主犯,掌握全套逼单方案,主导接待施压、升单推销,可分享全体员工业绩提成,在犯罪流程中起到组织、推动核心作用。

其余5名文绣操作人员属于从犯,情节轻微,仅负责基础操作,被动执行指令、仅获取小额提成,缺乏主导逼单权限,参与程度较低。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核心人员,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刑事判决仅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消费者除要求退还消费款项之外,因非法医美造成烧伤、疤痕等人身损害,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相关案例】

洪某经营美容门店,通过线上低价体验广告招揽顾客,将顾客带入封闭包厢,编造消费者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利用顾客恐慌心理,限制顾客穿衣、阻断对外联系,多名工作人员轮番纠缠恐吓,迫使多名消费者接受高价美容项目,累计强迫交易金额6万余元。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洪某以软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美容机构在封闭空间内,通过制造健康恐慌、限制人身活动、多人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迫使消费者高价消费,不属于正常商业推广,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