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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若不是被害人家属持续申诉,真凶是否就此逍遥法外?

2026-08-18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是保障公民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原则。当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时,法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但司法实践存在另一面:部分案件阶段性证据缺失、侦查取证存在短板,无罪判决并不等同于客观上没有犯罪,仅仅代表当下证据未能达到定罪标准。

某辛某故意杀人案一波三折:一审死缓、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检察机关撤回抗诉,被告人辛某随即申请国家赔偿。正是被害人弟弟持续不断申诉,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复查、补强关键证据,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案件再审改判有罪。

人们不禁发问:倘若被害人家属中途放弃申诉,这份无罪判决将永久生效,真凶是否就此逃脱法律制裁?本案清晰地展现了被害人一方申诉权利的价值、疑罪从无原则的边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功能。
52岁总经理辛某与33岁被害人张某某为恋人关系,双方因结婚、辛某隐瞒婚姻状况长期爆发冲突,矛盾持续激化。

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某市某小区9楼被害人住所内,二人再次因感情纠纷争执。争执过程中,辛某捂压张某某口鼻,造成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辛某抛尸楼下,伪造坠楼假象。

2016年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某中院一审判处辛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辛某上诉,某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某中院认为案件存在多项疑点:被害人准确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辛某离开现场时间不明、作案工具与具体加害方式缺乏客观物证;辛某离开小区至尸体发现存在两小时空白期;现场足迹未比对、被害人手机下落不明、无法排除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性。法院认定全案证据不足、疑点未能排除,无法证实辛某实施杀人行为,2018年1月24日判决辛某无罪。

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某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某高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辛某随后申请国家赔偿。

被害人弟弟张某不服无罪判决,先后向某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申诉。最高检受理后全面复查,复勘现场、重新开展足迹鉴定、询问辛某、固定手机定位、证人证言等新证据,逐一排除原审判决列明的各项疑点。最高检检委会讨论通过,2022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某中院再审。2022年12月,某中院再审认定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辛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依法责令辛某返还已经取得的国家赔偿金;司法机关依据规定向被害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

从一审(初次审理),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到二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重审一审:证据不足,判决辛某无罪。

某市检察院抗诉,某省人民检察院后续撤回抗诉,抗诉程序终结。再到被害人家属申诉,张某持续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立案复查、补充关键证据后向最高法抗诉。

再审一审认定辛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有罪判决;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

这一持续七年的刑事案件,确实几经波折,终获正义昭彰。疑罪从无原则也从未是放纵犯罪的“挡箭牌”,它保护的是证据不足时不被冤枉的公民权利,而非借助证据漏洞逃脱惩罚的真凶。


【京尹律师说法】

很多公众存在认知误区:法院判决无罪,就代表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分为两种:事实无罪(没有犯罪行为)与证据不足无罪(疑罪从无)。本案重审无罪判决,属于典型证据不足型无罪。

原审阶段,足迹未完成有效鉴定、死亡时间无法精准锁定、侦查取证存在漏洞,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按照疑罪从无规则,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该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评价,不代表客观上辛某没有杀人。

一旦后续侦查、复查取得新证据,足以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司法机关依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中,大家目光大多聚焦被告人辩护权,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同样是法定救济途径。

如果本案被害人弟弟张某在某省检察院不予抗诉之后放弃维权,生效无罪判决将持续有效。若无新的监督线索,案件很难自动重启复查程序。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遵循“不告不理”特征:检察机关不会主动持续对已经撤回抗诉的案件反复重启调查。被害方持续申诉,是撬动最高检开展全面复查、重新启动证据补强工作的重要契机。

需要明确:申诉不等于必然启动再审。申诉只是线索来源,能否推翻生效裁判,核心取决于是否发现新证据、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本案能够改判,根源在于最高检复查期间获取关键性补强证据,并非单纯依靠家属申诉。

本案极易引发争议:坚持疑罪从无,会不会放走真凶?律师认为需要辩证看待。

疑罪从无首要价值是防范冤假错案,相比于放纵个别犯罪,冤枉无辜者造成的损害不可逆。司法不能为了打击犯罪降低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不是终局性结论,而是阶段性证据评价。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关闭的是本次诉讼路径,但并未永久剥夺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权利。只要后续收集到新的充分证据,依然可以再次启动追诉、再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在一审阶段完善证据链。本案原审出现大量证据漏洞,反映出初期侦查取证存在短板。倘若在侦查阶段完成足迹比对、精准固定时间证据,案件不会出现无罪判决这一转折。

辛某因无罪生效判决获得国家赔偿,属于法定赔偿情形。但当再审推翻无罪结论、确认构成犯罪,原国家赔偿基础消失,法院有权责令其返还赔偿金。该规则平衡错判赔偿与实体公正,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证据瑕疵既逃脱刑罚又获取经济利益。


【相关案例】

1997年某地发生入室抢劫案件,致母子二人遇害。侦查机关锁定陈某为嫌疑人,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历经多年诉讼,因原始证据存在缺陷,案件判决无罪。

多年间被害人亲属不断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开展深度复查,梳理现场痕迹、物证,重新开展证据论证,完善证据链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陈某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该案与辛某案属于同一系列最高检再审抗诉指导性案例,共同体现:对于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害方合法申诉线索,配合检察机关复查补证,有机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无罪判决;客观痕迹物证、时空证据是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核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