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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别拿造谣博流量!抹黑汽车品牌博取关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就在眼前

2026-08-19

移动互联网时代,抖音、视频号、微博、B站、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平台流量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网民为博取流量、吸粉涨粉,或是宣泄个人情绪,无视法律底线,恶意编造、篡改甚至利用AI工具生成虚假交通事故、企业黑公关、产品质量缺陷等不实信息,针对汽车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造谣抹黑。此类谣言借助网络快速扩散,极易引发消费者恐慌,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公安部网安部门近期集中查处十四起典型案件,行为人动机、传播平台、违法情节各有差异,最终处理结果分为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两类。同属网络造谣,为何有人仅受治安处罚、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如何界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在哪里?

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西、陕西、甘肃多地网安部门相继查处一批恶意诋毁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网络造谣案件,十四名涉案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主观动机:一是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二是发泄个人负面情绪。

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凭空编造虚假交通事故:虚构车辆坠江、爆炸、撞人、智驾肇事、断轴、轮胎故障、自燃等事故谣言;

捏造企业负面不实信息:编造车企组织黑公关、雇佣水军、投入巨额资金抹黑同行、AI伪造事故视频嫁祸竞品、经销商跳楼等虚假内容;

使用AI技术生成虚假车祸视频,伪造事故现场;

恶意篡改车企官方宣传海报;

在发布谣言同时对其他网民进行言语攻击;

谎称车企官方视频为AI生成,误导公众质疑企业宣传真实性。

涉案谣言广泛发布于抖音、微信视频号、微博、今日头条、哔哩哔哩等主流互联网平台,虚假信息传播后引发品牌车主恐慌,降低社会公众对涉事车企、汽车产品的评价,扰乱正常网络秩序与市场经营秩序。

综合十四起案件公安机关处置结论,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行政处罚(十三起案件):樊某栋、严某民、夏某秋、王某华、王某秋、郑某耀、陈某伟、薛某华、苏某安、余某、傅某龙、蒙某远、张某龙,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起案件):上海网民池某磊编造多条诋毁企业虚假信息,持续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并恶意攻击其他网民,情节更为严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样是网络造谣,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取决于虚假信息内容、传播规模、造成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持续时间、是否多次造谣、是否使用AI制造虚假视听资料等综合情节。


【京尹律师说法】

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企业及产品,同时触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规范,责任逐层递进。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任何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被侵害企业有权起诉,要求侵权人删除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即便不属于同业竞争者,捏造虚假事实损害法人名誉,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行为人编造不实信息在网络公开传播,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特别说明: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可处以拘留、罚款。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网上造谣就一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然而,在实务中必须严格区分罪名边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仅规制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信息。单纯虚构普通车辆事故、产品质量问题、企业经营黑料,不属于法定四类信息,一般不能适用本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池某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极有可能符合本罪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罪:借助网络肆意编造虚假信息,长期起哄闹事,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存在以此罪追责的空间。

“吸粉引流、发泄情绪”能否成为免责理由?不能。法律评价行为看客观危害后果,主观动机仅作为处罚轻重的裁量情节。无论为流量牟利,还是单纯宣泄情绪,只要实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吸引粉丝”为目的造谣,主观恶性更大,执法机关可从重考量。

使用AI生成虚假车祸视频,有何加重风险?AI生成图片、视频具备极强迷惑性,相比纯文字谣言,更容易让公众信以为真,传播破坏力更强。随着深度合成治理相关法规落地,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虚假音视频造谣,属于重点整治行为,在行政执法、刑事立案中均会作为从重情节。

言论自由不等于肆意造谣,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但自由边界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合理产品评测、客观质疑可以受到保护;无任何事实依据凭空捏造事故、编造企业黑幕,已经超出合法批评、舆论监督范畴,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