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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非法入户暴力强拆引发防卫致人死亡,法院:正当防卫!

2026-08-20

住宅是公民安身立命的“避风港”,受宪法与刑法严格保护,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强拆行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更直接威胁公民人身安全。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法律允许公民实施必要制止行为。

长期以来,涉拆迁冲突案件中,司法实践容易陷入“唯伤亡结果论”误区,一旦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往往倾向认定防卫过当。


陕西某地张某反抗非法强拆致人死亡一案,是征地拆迁领域极具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判例。法院摒弃“谁死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综合案发环境、双方力量对比、不法侵害紧迫程度,认定公民在自家住宅内抵御多人持械非法强拆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同时驳回死者家属全部民事索赔;参与非法强拆人员另行定罪处罚。


2023年4月1日6时许,程某某等人组织十余名人员,在未取得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与房主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驾驶轮式破碎机破坏张某家院门、房门,人员携带防暴盾、防暴叉、橡胶棍闯入房屋,并使用灭火器向屋内喷射干粉,意图强行控制张某父子、实施非法强拆。


张某父子面对多人持械闯入民宅的突发侵害,就地持自制长矛与闯入人员对峙。冲突混乱过程中,张某使用自制长矛捅刺石某,造成石某左肺破裂、肺动脉破裂当场死亡,另有三名强拆参与人员受伤。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主张,张某虽面临不法侵害,但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同时,死者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死亡赔偿等各项损失。


另查明:2025年1月21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就本次参与强拆的10名人员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十名年强拆人员有期徒刑二年至缓刑不等刑罚。


2026年8月7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遭遇多人持械破门入户实施非法强拆,实施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意伤害罪指控不成立,依法宣告张某无罪;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石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2026年8月18日,该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多名人员持器械、动用机械破门侵入私人住宅实施非法强拆,属于正在进行、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同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


张某反击目的为保护本人及家人人身安全、住宅与财产权益,具备防卫意图,不存在事先斗殴、蓄意报复;

案发清晨光线有限、空间封闭狭小,对方人数占优且配备制式防护器械,双方力量悬殊,


不能以事后冷静理性标准苛求身处绝境的当事人精准控制防卫强度;


不能仅依据出现死亡结果直接认定防卫过当。


综合侵害方式、强度、现场环境,防卫行为未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限度。

【京尹律师说法】


合法司法强拆,具备法院裁定、法定催告、强制执行程序,属于公权力合法履职,不能对合法强制执行实施防卫。但无任何法定手续、私人组织实施的破门入户暴力强拆,兼具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威胁人身安全多重违法属性,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为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实施防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人在侵害发生时的处境,充分考量普通人面对突发危险的心理状态,综合不法侵害的人数、工具、强度、侵害场所、力量对比,不能站在事后上帝视角苛求防卫人精准控制打击力度、打击部位。


本案发生在住宅内部,住宅属于公民最核心的安全空间;不法侵害人十余人、携带防暴器械、机械破门、喷射灭火器压制屋内人员,房主退无可退。在此场景下,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当然等同于防卫过当。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法院不仅宣告刑事无罪,同时全额驳回民事赔偿请求,实现刑民规则统一。不法侵害的发起者,应当自行承担不法行为引发的风险与损害后果,不得将违法闯入他人住宅引发的伤亡风险转嫁防卫人。


任何主体均无权以拆迁为名,采取持械破门侵入民宅的暴力方式。公权力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征地拆迁流程,杜绝野蛮拆迁。司法裁判应当守住公民住宅权底线,激活正当防卫条款,落实“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纠正长期以来涉拆迁防卫案件“唯结果追责”的不当倾向。


【相关案例】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刘某龙醉酒驾驶轿车,与骑行非机动车的于某明发生交通纠纷。刘某龙下车对于某明实施殴打,随后返回车内取出砍刀连续挥砍于某明。冲突过程中砍刀掉落,于某明抢到砍刀,向刘某龙连续砍击,造成刘某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于某明面临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侵害,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


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不能简单以损害后果认定防卫过当。与本案共同印证:判断正当防卫,优先考察不法侵害的危险性、现场情势,摒弃唯结果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