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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无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某印一审判决,释放哪些司法信号?

2026-08-21

2026年8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集团有限公司、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许某印涉嫌多项经济、金融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单位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本案横跨房地产、资本市场、金融领域,涉及单位犯罪、实际控制人责任认定、财务造假、非法集资、证券犯罪、职务侵占、行贿等多重法律问题,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边界,落实追赃挽损优先原则,既彰显刑法对重大经济犯罪严厉打击的立场,也为大型企业合规治理、资本市场风险防范、投资者与集资参与人权益保护提供重要司法样本。

许某印系恒*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主导集团整体运营,管控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财富等数十家关联企业,业务覆盖房地产、物业、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

2016年至2021年期间,恒*集团、恒*地产及许某印,以持续性、系统性大规模财务造假为手段,虚增企业资产、刻意隐瞒巨额债务,实施多类犯罪行为:

一是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是在资本市场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向市场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三是通过单位行贿方式谋求金融机构控制权,违规套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供集团使用,构成单位行贿、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运用资金犯罪;此外许某印利用担任恒*地产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借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购房群众、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案件同时追究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多名核心高管刑事责任。同日,同城两级法院对甄某涛、柯某、许某鹤等56名恒*涉案高管一并宣判,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代表参与旁听宣判。

裁判结果

恒*集团、恒*地产、许某印主案,判决被告单位恒*集团有限公司,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2亿元;被告单位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70亿元;被告人许家因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全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财产不足部分责令退赔;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

法院认定:恒*集团、许某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许某印个人另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恒*地产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该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同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其余56名涉案人员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运用资金等罪名,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同时追究两家被告单位刑事责任,体现单位犯罪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

许某印作为实际控制人,决策、组织、主导全部犯罪活动,犯罪所得主要归属于恒*集团,但部分行为属于个人侵占,因此部分罪名由许某印个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实现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不因为企业是单位主体而豁免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罪责。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重点看犯罪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主要归单位,本案部分犯罪属于单位集体决策实施,部分属于许某印个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故分别定罪量刑。

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未经许可吸收资金,主观没有占有资金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明知无偿还能力,仍然虚构事实募集资金,意图非法占有集资款。本案法院同时认定两项罪名,说明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仅扰乱金融秩序,部分行为已经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构成要件。

恒*持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虚增资产、隐瞒负债,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证券犯罪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告、隐瞒重大债务,不再仅仅是行政处罚,达到犯罪标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造假同样要承担刑责,对所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形成强力警示。

判决明确退赔损失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执行,这是刑事财产执行重要规定。当涉案财产不足以同时弥补群众损失、缴纳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优先把财产用于返还被害人、集资参与人损失,剩余财产再用于上缴国库。该制度设计优先保护普通群众财产权益,但追缴退赔不等于全部损失可以全额挽回,最终可追回财产取决于涉案资产处置情况。

除实际控制人以外,56名企业高管被判处刑罚,体现司法机关对重大经济犯罪全链条追责,企业高管不能以“执行上级指令”完全免责,如果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财务造假、资金违规运作等行为,同样构成刑事犯罪,这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违法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