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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跨境贩卖管制兴奋剂:夏某某父子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六年与五年六个月

2026-08-27

本案系中美执法协作线索发起的跨境化学品犯罪案件。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向中国公安部通报中国公民境外贩运敏感化学品线索,公安部交办湖北武汉公安机关侦办。专案组历时两年侦查,查实夏某某父子设立空壳公司,线上招揽境外买家,跨境销售化学品,其中包含国家管制兴奋剂类物质;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2026 年8月14日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对二人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通报公安部,一名中国公民因贩运敏感化学品在境外被捕。公安部部署湖北武汉警方核查,研判锁定夏某某、其子夏某具有重大嫌疑。

自2021年5月起,夏某某父子注册多家仅走账开票的空壳经营公司;招募人员,在境内外网络平台虚构企业生产、仓储、运输资质,广泛发布化学品广告招揽境外客户。境外买家下单后,二人在国内寻找货源,委托国际货代将化学品出口境外。初期对外宣称经营非列管前体化学品。

专案组克服作案周期长、跨境交易隐蔽、线上交易取证难等困难,经两年侦查固定证据,查实其对外销售货物中含有我国管制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21年11月至2024年7月,夏某某父子组织他人对外非法销售管制兴奋剂类物质共计123笔,销售总金额人民币169万余元。二人未依法取得该类管制物质经营、进出口许可。

【法官说法】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主观方面:夏某某、夏某明知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管制兴奋剂类物质,该类物质依法属于限制买卖物品,经营、进出口应当取得专项许可,仍为谋取利益持续对外跨境销售,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分工配合、组织人员长期开展跨境销售活动,交易笔数多、涉案金额大,扰乱国家兴奋剂管控秩序与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认定:夏某某、夏某共同策划、分工实施全部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综合二人在组织货源、线上推广、对接境外客户、安排物流等环节的作用区分量刑。

定性依据: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限制买卖物质,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2026年8月14日):

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夏某某之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 号)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新华社、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