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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文物承载着历史信息,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构建起文物流通监管体系,文物拍卖企业本是文物流通的正规渠道,应当严格履行来源核验义务。但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利用文物拍卖资质作为“护身符”,通过篡改文物年代、伪造报批材料,将来源不明、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送入拍卖流程,以合法拍卖形式掩盖倒卖文物的犯罪行为。

2023年11月,某市某看守所内,古玩商人老马供述,其在某地旧货市场地摊购得一面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铜镜,该文物无任何流转记录,无法满足高古文物拍卖报审要求。经圈内人介绍,其将铜镜交由某文物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上拍,该公司通过篡改文物年代,规避文物部门审核。
办案机关查实,某公司由老林实际控制,老林持股75%,祝某某持股20%、徐某某持股5%。老林为应付资质审核,聘请5名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仅做资质挂靠,不参与实际鉴定运营;雇佣拍卖师苏某某专门修改报审材料,将战国、汉、唐等古文物年代篡改为明清,伪造专业人员签名提交报批。2018‑2020年某公司举办7场拍卖会,拍品多从各地古玩地摊、古玩店收集,收货时不核查文物来源。为规避拍卖企业不得自营送拍的规定,虚构不存在委托人“顾远”,将股东手中来源不明文物全部登记在该虚构委托人名下送拍。
2020年老林曾因伪造文物铭文被查处,2022年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本案案发。侦查机关在某公司起获涉案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铜镜,经鉴定,该铜镜为国家三级文物,无合法来源,属于国家禁止经营文物。
进一步侦查发现,共有5件证据闭环完整的禁拍文物被该公司通过篡改年代的方式报送拍卖,其中战国四山纹铜镜为国家二级文物,其余四件为国家三级文物;另查实老林个人单独实施一起汉代日光连弧纹铜镜倒卖交易。涉案6件铜镜全部追回封存移交博物馆保存。
2023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对某公司立案侦查;后续老林、祝某某、徐某某被执行逮捕。2024年4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机关破解古玩圈“家传旧藏”“海外回流”等来源说辞甄别难题,确立规则:传世文物必须具备购买票据、收藏著录、正规拍卖记录等多重佐证,无流转凭证的文物直接认定来源非法。
被告单位某文物拍卖有限公司犯倒卖文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老林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与前罪判决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老林系单位犯罪主犯,个人单独倒卖文物行为单独评价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犯倒卖文物罪,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行刑衔接程序启动。某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文物保护法,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文物市场秩序,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吊销某公司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某地市文物局在2025年7月23日对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本案成为全国首例拍卖企业因倒卖文物刑事犯罪被吊销拍卖资质的案件。涉案5名挂靠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文物拍卖许可证属于行政经营许可,仅代表企业具备开展合法文物拍卖业务的资格,资质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企业取得资质后,依然必须遵守刑法、文物保护法,严格核验拍品来源,禁止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
本案某公司拥有正规文物拍卖资质,但主观明知拍品来源非法、属于禁止经营文物,通过篡改年代、伪造签名、虚构委托人等手段骗取审核,以拍卖作为掩护实现倒卖牟利目的,完全符合倒卖文物罪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单位及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实践中很多主体存在误区,认为文物没有拍卖成交、没有赚到佣金就不构成犯罪或者仅属于犯罪预备。依据司法解释,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即属于“倒卖”行为。
本罪保护法益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与文物安全,当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把来源非法的珍贵文物通过伪造材料送入拍卖审核、拍卖流程,文物已经置于非法流转风险之下,文物管理秩序已经遭受侵害,是否成交、是否赚到佣金,不影响本罪既遂认定。本案中即便多件文物流拍,依然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单位犯罪,犯罪收益归公司分配,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分工不同,罪责大小区分明确。
老林作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策划、主导全部犯罪,掌控资金,策划伪造报审材料,同时还有个人独立倒卖文物行为,系主犯,承担最重刑事责任;因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
祝某某,参与征集货源、输送客源,知晓全部造假操作,但不掌控资金、不参与材料造假,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徐某某,仅负责布展、场地对接等杂务,不具备文物专业知识,对核心造假环节参与度低,主观恶性小,认定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古玩市场口头表述的“家传老物件”不足以证明来源合法。司法实践中认定合法传世文物,需要购买票据、历代收藏著录、过往正规拍卖记录等多重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仅有口头陈述,无任何流转凭证,直接认定来源非法,这是本案办理中确立的重要审查规则,有效破解古玩圈虚假说辞的认定难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