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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征地征收类矛盾极易引发行政行为与刑事评价交叉的复杂案件。当行政机关强制清表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冲突现场发生的暴力对抗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否构成袭警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2001年4月,屈某玲丈夫韩某与村委会签订《荒坑承包协议书》,承包27亩荒坑,租期50年。2021年当地推进205国道综合服务区项目,案涉地块纳入征地范围。因承包补偿未能协商一致,村委会拒收租金,向韩某送达解除协议通知,韩某拒绝签收。镇政府告知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将强制进场施工。
2021年7月20日凌晨,雷某镇政府组织开展强制清表作业,民警便衣到现场配合清表工作。屈某玲携带菜刀来到现场,看到丈夫韩某被人员从铲车驾驶室拖拽下来,随即持菜刀砍向现场警务人员,冲突造成三名警务人员受伤,二人为轻微伤。韩某母亲戚某芝亦参与冲突。案发当日三人被刑事拘留。
2021年12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戚某芝作出不起诉决定,仅对屈某玲以袭警罪追诉。经指定管辖,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审理期间多次延长审限。
2026年5月11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屈某玲犯袭警罪,免予刑事处罚。屈某玲身患重病,当庭坚称自己无罪,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处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镇政府强制进场行为明显超越职权。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戚某芝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追究屈某玲刑事责任。
袭警罪的成立,核心构成要件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包含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双重标准,并非只要身着警务身份、身处现场就直接满足该要件。
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强制清表现场,民警到场配合该活动如何定性?
公安部规范性文件明确,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强制清表等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制止现场违法,不得为政府强制清表行为提供强制力保障。
本案中,案涉强制清表行为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超越职权、行政行为违法。需要在刑事程序中进一步厘清:民警到现场,是履行治安处置的法定警务,还是参与、协助违法强制清表的非警务活动。
若民警系参与非警务的强制清表工作,则该职务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直接影响袭警罪的构成;即便现场存在维持治安职责,也应当区分履职内容,不能将全部现场行为直接等同于合法执行职务。
前置行政违法,能否阻却或影响袭警罪成立?
根据两高办理袭警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精神,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认定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量执法过错程度、行为人暴力手段、危害后果;执法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裁判需要平衡两层价值:一方面公民面对违法行政,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但私力救济手段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直接使用刀具等危险凶器实施暴力攻击;另一方面,不能割裂事件前因,完全忽略前置行政违法背景,仅截取冲突瞬间的肢体暴力单独评价刑事犯罪。
“定罪免罚”的裁判逻辑是否公平、合法?
本案一审采用“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折中裁判模式,该处理方式在形式上规避了刑罚执行,但在法律定性上彻底否定了当事人的行为正当性,存在明显裁判瑕疵。
整场冲突的根本诱因是政府超越职权的违法强制清表行为,当事人属于事出有因的维权抗争,而非无故暴力袭警。在行政违法主体未被追责、同案其余当事人被不起诉的前提下,仅由屈某玲单独承担有罪刑事后果,责任分配明显不公。
行政判决已经认定强制清表行为违法、超越职权,刑事判决却无视前置违法事实,单独对公民的反抗行为定罪,导致同一事件出现双重法律评价冲突,破坏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当事人将终身留存袭警罪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征信、子女政审、就业从业均产生不可逆负面影响,该追责后果与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案件起因严重不匹配。
综上,本案核心裁判瑕疵在于:脱离前置行政违法事实孤立评价刑事行为,未充分适用执法过错、被害人过错、事出有因等从轻、无罪裁判规则,机械适用袭警罪定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