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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日结八百、获利两千八?00后毕业生沦为电诈帮凶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6-09-08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分工日趋细化,除实施诈骗的上游人员外,一批受高薪诱惑的年轻人充当“跑腿”“工具人”,负责接收、转运赃款赃物,成为诈骗链条中重要的下游环节。此类人员往往主观认知薄弱,轻信所谓高薪兼职,自认为只是简单跑腿,获利微薄,却不知已经触碰刑事法律红线,最终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本案中,刚大专毕业的00后李某,受日结八百元的高薪诱惑,参与电信诈骗团伙赃物交接转移,仅获利2800元,却被依法定罪量刑。本案对于辨别高薪兼职陷阱、厘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认定标准,警示青年群体远离涉诈犯罪,具有较强现实参考意义。

被告人李某系00后大专毕业生,被日结八百元的高薪工作吸引,前往天津加入电信诈骗团伙,充当团伙跑腿人员,协助转移诈骗赃物。

该诈骗团伙为规避侦查,设置单线对接、定点取货、隐秘交付的作案流程,专门安排司机接送李某往返北京、天津两地,执行取赃任务,作案时要求李某进行伪装,全程由上家远程下达指令,李某机械完成取赃、核验、转递赃物全套流程。

李某参与作案时间仅一周,期间参与七八起赃物交接行为,交接对象包含现金、黄金等赃物。被害人高女士遭遇婚恋交友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虚构现役军官身份获取高女士信任,编造内部低风险高回报农产品投资项目,诱骗高女士出资50余万元购买500克黄金,并按照诈骗分子指令将黄金交付给李某,该黄金属于诈骗犯罪赃物。

公安机关通过线索锁定团伙司机,顺藤摸瓜抓获被告人李某。李某到案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参与犯罪短短一周,非法获利共计2800元。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赃物,仍受团伙指使,多次协助转移、交接涉案黄金、现金等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其参与犯罪时长、获利数额、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京尹律师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但司法实践中,“明知”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不要求行为人清楚上游是电信诈骗,也不需要了解诈骗全部作案细节。

本案中,团伙要求跨两地流动作案、作案时伪装身份、单线隐秘交付,工作模式明显违背正常社会用工逻辑。李某作为大专毕业生,具备正常社会认知,对工作的违法属性应当有所预判,依然接受指令多次交接赃物,司法机关据此认定其主观具有明知,符合裁判规则。很多年轻人抱有“我只是打工,不知道是诈骗”的侥幸心理,但是反常的工作流程、高薪、隐蔽的作案方式,均可作为推定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

很多涉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自己拿到手的报酬很少,就不构成犯罪。本罪定罪核心是实施转移、交接赃物的犯罪行为,非法获利金额是量刑考量情节,不是入罪门槛。

本案李某仅获利2800元,依然构成刑事犯罪。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损失高达五十余万元,李某的交接转移行为,帮助诈骗分子完成赃物流转,妨害司法机关追赃挽损,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破坏司法追诉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实务中很多人混淆两罪:帮信罪主要是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工具,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上游诈骗行为既遂之后,对已经骗到手的赃款赃物实施窝藏、转移、套现、交接等处置行为。

本案中,高女士已经被骗,黄金已经属于诈骗既遂后的犯罪赃物,李某负责交接转运赃物,属于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处置,故定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社会上大量“日结高薪”“不用技能,跑腿即可赚钱”的兼职,很多是电信诈骗、跑分洗钱团伙的诱饵。求职时遇到跨地域流动干活、要求伪装身份、单线联系、工作内容不能对外言说、报酬显著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岗位,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为短期利益沦为犯罪工具。一旦涉刑,将留下案底,对个人就业、考公、子女政审均会带来长期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

案例一:林某、侯某、郑某转移诈骗黄金案

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获知“赚快钱”渠道,为电信诈骗团伙收取被害人被骗黄金获取报酬。林某负责和上线联络,侯某负责现场收取赃物,郑某负责路口望风。三人分工协作,跨区域前往案发地,从被害人廖某处取得被骗黄金220克,价值22万元,收取后转交给上游人员。案发后,三人全部被抓获,林某获利5000元,侯某获利15000元,郑某获利5000元。到案后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某县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退赃、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黄某代收转运涉案包裹案

被告人黄某通过社交软件接受上线指令,在多地频繁代收、转运电信诈骗赃物包裹,作案时刻意伪装,躲避监控,按照指示定点交接、转交赃物。每完成一单获取200--500元报酬,短短数月参与作案十余次,累计获利2000余元。黄某初期辩解自己只是普通跑腿,不清楚包裹内物品来源,结合聊天记录、作案轨迹、反常高薪等证据,司法机关认定其主观属于应当知道赃物来源非法。到案后黄某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某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贾某阳跨区域取赃款包裹案

被告人贾某阳被上线以“取一次包裹200元”的高薪引诱,通过加密通讯软件接收指令,前往野外绿化带,提取电信诈骗被害人放置的装有5万元被骗现金的包裹。整个交接过程单线联系,地点偏僻,全程规避公开场所,贾某阳按照指令完成取件、转移。贾某阳参与时间较短,获利数额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某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蔡某协助转移诈骗赃物案

被告人蔡某被团伙以单次500元报酬诱惑,负责开车接送同伙,协助完成赃物转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蔡某发现所谓“快递货物”实际是大额现金,内心产生怀疑,但贪图报酬心存侥幸,没有停止作案,继续参与多起赃物交接流转。蔡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被抓捕后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综合考量其属于共同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