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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一纸遗赠扶养协议不等于稳拿遗产——从案例看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法律边界

2026-09-09

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希望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将个人财产托付给亲属以外的人,换取晚年照料与身后丧葬安排。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双方签字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就可以理所当然取得全部遗产。

但司法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并非“签完即稳赢”,该协议属于双务有偿法律关系,扶养人取得遗产的前提是完整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仅有书面协议,未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无权依据协议获得遗产。
老王与外甥女小丽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小丽承担老王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老王去世后,其名下房屋、银行存款全部赠与小丽。协议签署完成后不久,老王便去世。老王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主张小丽并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请求法院确认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判令小丽返还已经从老王银行账户取走的存款。

本案争议焦点:1.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能否直接依据协议取得遗产;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在法律上如何区分,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虽形式上由老王与小丽签字成立,但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扶养人小丽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前提是全面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包括生前照料、就医陪护、死后丧葬办理等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丽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小丽无权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老王的房屋及银行存款。

最终判决: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对小丽不产生权利实现的效力;小丽向老王法定继承人返还已经支取的银行存款;老王遗留的房屋、剩余存款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书面成立不等于扶养人当然取得遗产,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即便协议形式合法,也不能获得遗赠财产。


【京尹律师说法】

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设立,不需要征得受益人同意;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可自行变更、撤回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遗赠人和扶养人协商一致才成立生效,未经对方同意,不能单方随意变更、解除协议。

遗嘱继承的受益人限定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遗赠则可以给到法定继承人以外主体。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外甥女、邻居、村委会、养老机构等可以作为扶养人;法定继承人本身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遗嘱属于无偿处分,受益人不需要付出对应对价,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死亡后即可取得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价交换关系,扶养人必须完整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包含日常生活照料、就医陪护、费用承担、丧葬操办,才有权接受遗赠;只签协议、不履行义务,不能拿到财产。

遗嘱签字完成仅代表遗嘱成立,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正式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签字完成即成立生效,扶养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就应当开始履行扶养义务,而非等到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处理效力从高到低: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该优先级适用有重要前提: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已经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

如果扶养人未履行义务,即便协议书面有效,也不能优先取得遗产。若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内容冲突的遗嘱,抵触部分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内容不冲突的,可以分别处理。

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不等于财产“板上钉钉”,义务履行是拿到遗产的核心,扶养人应当留存照料记录、医疗费票据、丧葬支出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扶养义务。

老年人订立财产安排文书,区分使用场景:想要把财产留给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优先选择订立遗嘱;希望依靠外人照料养老,选择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务必写清扶养标准、遗赠财产明细。

尽量避免同时订立互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极易引发继承纠纷。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丧失受遗赠权利,已经支出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则应当补偿扶养人已经付出的供养费用。


【相关案例】

戴某年老多病长期卧床,亲生子女庞小某拒绝赡养,不愿承担医疗费用。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蔡某承担戴某生活照料、支付医疗费、办理丧葬,戴某去世后将房屋赠与蔡某。

协议签订后,蔡某切实照料戴某生活、承担医疗开支,戴某去世后蔡某完成丧葬事宜。后庞小某拒绝配合过户,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性质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蔡某已经完整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有权受遗赠取得案涉房屋,驳回庞小某的诉讼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扶养人切实履行扶养义务的,依法保护其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效力层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应当补偿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