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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母亲外出饮酒致幼子坠楼身亡,监护失职引深思

2026-09-10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监护不仅是家庭伦理层面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现实生活中,部分监护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孩子熟睡便短暂离开不会发生危险,将无自我保护能力的低龄儿童单独留置家中。一旦发生伤亡后果,并非简单的家庭意外,监护失职行为有可能跨越民事侵权边界,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典型案件,母亲将3岁幼子反锁在存在安全隐患的五楼房间,外出饮酒用餐,孩子深夜坠楼身亡。本案清晰展现监护过失如何转化为刑事犯罪,厘清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监护类案件中的裁判标准,对于广大家长具有极强警示意义。
2025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将3岁儿子王某某哄睡后,将孩子独自放置在五楼房间床上。王某明知该房间窗户无法上锁,存在高空坠楼安全隐患,仍然未委托任何人员代为照看,将房门反锁后,与朋友前往酒吧饮酒,酒后又前往饭店继续用餐。

次日凌晨2时许,独自留在房间内的王某某醒来,从五楼窗台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高坠致以重型闭合性胸腹盆部损伤为主的多发伤而死亡。

案发后,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王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本案本质属于家庭意外悲剧,王某锁门外出初衷是保护熟睡幼儿;被害人深夜坠亡属于多重极低概率偶然事件叠加;房屋窗户隐患属于结构性、隐蔽性安全缺陷;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父亲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某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明知房间窗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将完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3岁幼儿独自反锁在五楼房间,外出饮酒用餐,不履行监护看管义务,疏忽大意造成幼儿坠楼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合考量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父亲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四年意味着四年为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考验期遵守法律规定,三年有期徒刑不再实际执行;若考验期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京尹律师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分为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造成死亡后果。

3岁幼儿完全无避险、自救能力,母亲负有贴身看管义务,不能以“孩子已经睡着”免除监护责任。熟睡的幼儿随时可能苏醒,会攀爬窗台,属于可以预见的风险。

王某主观上明知窗户不能上锁,存在坠楼隐患,仍然将孩子一人留置屋内,外出饮酒长时间脱离现场,没有委托他人代为看护。危害结果并非完全不可预见的意外,而是监护不作为直接诱发的悲剧。房屋设施存在缺陷不能免除监护人首要监护责任,设施缺陷仅可作为酌定情节,不能否定刑事过失成立。

正是王某脱离监护的行为,使得幼儿处于危险环境,最终发生坠亡,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法院判处基准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主要考量多重从宽情节。

接到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全程自愿认罪,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取得孩子父亲谅解,家庭内部悲剧,社会矛盾有所化解。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区别于主动伤害的暴力犯罪;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但同时需要明确:获得缓刑不等于无罪,被告人仍然留有刑事犯罪记录。监护过失致人死亡,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强化保护。

很多家长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是在家没看好孩子,出事最多赔钱,不会坐牢”。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因监护严重缺位,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是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常见情形:将低龄儿童独自留在家中外出聚会、购物、饮酒;将幼儿遗忘封闭车内,造成窒息死亡;带未成年人到水边玩耍,未尽看管义务致溺水;委托无能力人员照看幼儿,完全放任不管。

父母监护义务不能随意“暂停”,孩子熟睡不等于没有危险,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相关案例】

案例一:保姆独自留女童在家取物品,女童高坠死亡案

保姆梁某照看2岁女童,将女童独自留在他人住宅,锁门离开去隔壁楼栋取物品,短短几分钟内,女童从窗户坠楼死亡。

法院认定梁某负有临时看护义务,未尽看管职责,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父亲遗忘熟睡女儿于密闭轿车内,女童窒息死亡案

刘某某驾车带年幼女儿外出,女儿在后排熟睡。刘某某回家后疏忽遗忘,未查看后排,将孩子锁在密闭车内数小时,等发现时孩子已经高温窒息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自首、悔罪等情节,判处缓刑。

案例三:成年人带多名儿童到水库玩耍,儿童溺水死亡案

黄某带领多名不满10周岁儿童到水库区域活动,发现儿童下水游泳,仅口头制止,没有采取有效看护、阻拦措施,一名儿童溺水身亡。

黄某对儿童负有临时监护看管义务,不作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男子酒后怀抱婴儿窗边争吵,婴儿脱手坠亡案

赵某某饮酒之后怀抱6个月婴儿站在窗边,与妻子激烈争吵,动作幅度过大,婴儿从手中滑落坠楼,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未适用缓刑,裁判考量饮酒后实施危险行为,情节相对较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