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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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身份信息是公民重要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他人冒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诉讼,被判决承担债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常生活、就业、出行全面受限。

2009年,杨某锋与哥哥杨某刚合伙注册甲物业公司,杨某锋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杨某锋后续外出从事护工工作,将身份证交给杨某刚办理公司手续,杨某刚私自留存该身份证。杨某锋误以为身份证遗失,另行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后期公司经营困难,杨某刚因资金周转需要,冒用杨某锋的身份,先后向桑某某、胡某、张某借款合计100余万元。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三名债权人将“杨某锋”起诉至法院。案件送达阶段,杨某刚安排他人代收诉讼文书,实际杨某锋本人对诉讼完全不知情,未能到庭抗辩。法院缺席判决杨某锋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杨某锋银行卡内6.39万元存款被法院划扣,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2025年春节前夕,杨某锋取款时发现账户资金消失、账户受限,报警后方知自己涉诉被强制执行。杨某锋向法院申请再审,被告知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无法受理。杨某锋向某市某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调取卷宗核查,对借条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借条签名并非杨某锋本人书写;三名债权人见到杨某锋本人照片后,均表示并不认识杨某锋,实际借款、沟通对象为杨某刚。经讯问,杨某刚承认冒用弟弟身份借款、应诉的全部事实。检察机关还排查发现杨某刚另冒用杨某锋身份与朱某罗存在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一致。
检察机关针对桑某某、胡某、张某诉杨某锋民间借贷三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裁定再审。经调解,杨某刚承诺分三次返还杨某锋被划扣的6.39万元执行款。法院裁定准许三名原告撤回对杨某锋的起诉,债权人另行起诉杨某刚,相关案件已判决支持债权人向杨某刚主张债权。
检察机关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将杨某锋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针对朱某罗诉杨某锋民间借贷案,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准许朱某罗撤回对杨某锋起诉。
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借条等材料审理案件。本案中杨某刚持有杨某锋旧身份证,以杨某锋名义借款、委托诉讼,代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制造了“杨某锋知晓诉讼”的假象。杨某锋本人远在外地从事护工工作,完全不知道涉诉,没有机会到庭答辩、提交证据,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缺席判决,由此形成错误生效裁判。
普通民事诉讼再审有6个月法定申请期限,当事人不知情被冒名诉讼,很容易错过再审窗口期。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由检察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核实案情,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纠错程序,这是生效裁判逾期无法申请再审时重要的救济途径。
民间借贷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实际交付。本案司法鉴定证实借条并非杨某锋签署,债权人也不认识杨某锋,借款合意发生在债权人与杨某刚之间,杨某锋没有借款意思,也没有收到借款款项,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应当向实际借款人杨某刚主张债权。
错误执行导致被冒名人员纳入失信名单、限高,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原裁判错误,出具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应当撤销对应的执行措施,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高消费,消除错误执行对当事人征信、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已经扣划的款项,由实际侵权人返还。
杨某刚私自留存、冒用杨某锋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借款、参与诉讼,涉嫌冒用身份证件罪;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追究刑责,意味着冒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还款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身份证属于重要个人证件,不可随意交给他人保管,哪怕是亲属。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办理工商注册等手续时,应当全程陪同,业务办结后及时收回证件;一旦身份证丢失,立刻挂失补办,留存挂失记录。如发现被冒名起诉、负债,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司法救济,避免财产被执行、个人征信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