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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2026年2月,小刘和朋友聚餐饮酒后,主动呼叫代驾驾车回家。然而,车辆行驶途中,他接到朋友电话改变目的地,代驾按照新的地址将其送达后离开。此后,小刘在车里坐了一会儿后并未选择打车或再次呼叫代驾,而是自行酒后驾车上路。
车辆行驶至某公路路段时,醉酒状态下的小刘无法正常操控车辆,径直撞向路中央的防撞桶、爆闪灯及金属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周边群众报警后,小刘在案发现场等候归案。
经鉴定,小刘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58.46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三倍以上。
【法官说法】
小刘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小刘明知他人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需要每一位车主时刻牢记,切勿心存侥幸以身犯险、以身试法。本案被告人小刘虽有酒后请代驾的意识,但未始终绷紧这根弦,最终触犯了刑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在此提醒,饮酒之后全程不得驾驶机动车,切勿心存侥幸,切勿认为短距离挪车、短途行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自觉杜绝酒后驾车,严守交通安全底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