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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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将其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该债务转移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费用。经营者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公司有限责任,恶意注销公司,清算组股东应当向债权人承担退款义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担任唯一股东期间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即使存在拆分转让股权、变更公司类型的情形,仍应对其担任唯一股东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退款时应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员工提成等成本亦不应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