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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田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多名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资金(系该账户多年累计结余)。
由于金融系统展示界面无特殊标识,执行法官在线上查控及扣划阶段,无法直观区分该账户属于普通金融账户还是医保专用账户。为厘清账户性质和资金用途,办案法官主动向开户银行、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查。
银行函复确认,涉案账户为王某社保金融卡中社保账户对应的银行内部账户,该卡另设有独立的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分属不同体系。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则进一步明确:涉案账户对应的是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系其在医疗机构就医和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的专用账户,无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及扣划该账户款项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同时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个人账户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定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不宜作为普通个人责任财产,不能通过司法扣划等方式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综合上述核查意见,法院认定:涉案账户为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功能仅限医保结算,并非一般结算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区别于普通个人储蓄及经营性、收益性财产,不宜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据此,法院裁定撤销对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扣划行为,并全额返还至王某医保个人账户。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强制执行旨在兑现胜诉权益,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资金账户均可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面向公民设立的普惠性民生专项保障资金,具备鲜明的公益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本案中,法院在扣划后发现可能涉及医保专用账户,立即主动向银行和医保部门发函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裁定返还。
法官提醒,债务人应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立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也应理性维权,尊重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共同配合法院依法规范稳妥有序推进财产执行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