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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配偶去世后 冷冻胚胎移植权利依法受保护

2026-10-09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普及应用,冷冻胚胎的归属、使用及生育权行使等新型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夫妻一方死亡后,丧偶一方能否继续使用婚内冷冻胚胎实施移植手术,成为司法实践与医疗伦理领域的争议焦点。
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更关乎公民生育权保护、人格权延伸效力、医疗伦理边界及家庭权益平衡等多重法律与社会议题。此前,医疗机构多以配偶无法共同签字、存在遗产继承纠纷、伦理审查不通过等为由,拒绝丧偶女性的胚胎移植申请。

当事人婚后因自然流产及男方不育问题,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2019年,双方在医疗机构完成促排卵、受精培育,成功培育并冷冻保存3枚胚胎,同时自愿签署多份辅助生殖技术知情同意文件,明确约定接受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相关医疗服务,确立了双方共同的辅助生殖生育合意。

胚胎冷冻半年后,男方因病意外离世。此后,女方依据此前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成功移植其中1枚冷冻胚胎并生育一女。数年后,女方拟继续使用剩余2枚冷冻胚胎完成生育,自愿承担胚胎移植、子女生育及抚养对应的全部伦理、道德与法律义务,且男方近亲属明确支持女方的移植诉求。

涉案医疗机构具备完整的胚胎移植医疗资质与技术能力,但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案件涉及遗产继承利益纠纷、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伦理审查未通过四项理由,拒绝为女方提供剩余胚胎的移植医疗服务。女方协商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医疗机构继续履行合同,提供胚胎移植相关医疗服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厘清双方核心争议焦点,最终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涉案医疗机构继续为女方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全套医疗服务,本次后续胚胎移植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全部由女方自行承担。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医疗机构基于医疗审慎原则拒绝服务的初衷具备合理性,但女方的移植诉求合法合规、符合伦理准则,且无现实履行障碍,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判决突破了传统夫妻共同行使辅助生殖权利的固有认知,确认丧偶女性可独立延续婚内形成的生育合意,合法行使胚胎移植权利。

【京尹律师说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原卫生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的夫妇及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遵循保护后代、知情同意、维护社会公益的伦理原则。

首先丧偶女性不属于规章禁止的“单身妇女”,婚内生育合意具有延续性,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灭失。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签署辅助生殖知情同意书、共同培育冷冻胚胎,已然形成合法、真实、有效的共同生育合意。该合意是双方基于婚姻关系作出的长期性民事意思表示,并非瞬时性承诺,在胚胎合法冷冻保存的周期内,具备延续效力。

男方死亡仅导致婚姻关系终止,但其生前明确的生育意愿已经固化于胚胎培育的民事行为中,不会因主体消亡而自动作废。女方后续申请移植胚胎,是对夫妻共同生育意愿的延续履行,并非单方擅自处分。

双方签署的系列辅助生殖知情同意文件,属于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已完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配合完成胚胎培育、冷冻流程,且自愿承担后续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以配偶无法共同签字、存在继承纠纷风险为由拒诊,无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

经法院核实,本案不存在恶意争夺遗产、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所谓伦理风险与纠纷风险均无事实支撑,医疗机构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益,受民法典严格保护,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女方的诉求完全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司法裁判并未突破医疗伦理底线,而是纠正了医疗机构的过度审慎裁量,明确医疗伦理审查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不得随意限缩公民合法民事权利。本案确立了“法律底线、伦理正当、家庭合意、诚信履约”的裁判原则,既规范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也为丧偶女性生育权保护提供了明确司法路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