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拼车相识、伪造孕检报告,一场精心编排的订婚闹剧

2026-10-12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期盼邂逅一段真挚的婚恋关系,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大众对爱情、婚姻的美好向往,以恋爱、结婚为外衣,精心编织层层谎言,制造极具真实感的生活场景,实施婚恋诈骗。
这类接触式婚恋诈骗不同于线上电信诈骗,骗子与被害人线下相处、同居、筹备订婚,迷惑性极强,极易让人放下戒备。

本案被告人从顺风车拼车结识被害人开始,伪造孕检报告、隐瞒已婚生子事实、雇佣他人冒充亲属参加订婚宴,连环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直至婚礼前一日谎言被戳穿。

2025年2月,女子刘某某通过顺风车拼车结识男子姜某,二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3月,刘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其受孕时间早于二人相识,但她谎称腹中孩子是姜某的。姜某信以为真,带刘某某拜见家人,姜家花费3万余元购置结婚五金。

交往期间,刘某某在2025年5月与他人登记结婚,7月生下孩子。为掩盖真相,她向姜某谎称自己流产。为继续骗取财物,刘某某花钱雇人冒充自己的父亲、小姨出席订婚宴,再次伪造孕检报告,谎称再次怀孕,以新房装修、采购婚嫁用品等虚构理由,持续向姜某及其父母索取钱款。

双方原定2025年10月初举办婚礼,婚礼前一天,姜某家人和刘某某父母视频连线,才发现订婚现场的亲属均为假冒,随即报警。2025年10月9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山东省青岛市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法治日报)

2026年8月6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50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人民币150300元。

【京尹律师说法】

很多人存在误区:男女恋爱期间有金钱往来,就算有欺骗,也只是感情纠纷。区分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不是简单的感情欺骗:在与姜某交往同居、筹备订婚的同时,刘某某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生子,刻意隐瞒已婚状态;伪造孕检报告,谎称怀孕;花钱雇人冒充至亲出席订婚仪式,搭建完整虚假家庭人设,层层打消被害人疑虑;虚构用钱事由,以装修、购置婚品为由持续索取大额财物,取得钱款的目的并非用于双方结婚共同生活,而是借婚姻名义占有被害人财产。

综合一系列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刑事犯罪,并非普通婚恋民事纠纷。

按照诈骗案件司法解释,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涉案金额150300元,落入数额巨大区间。

法院结合全案情节:本案属于婚恋诈骗,情感欺骗叠加财产侵害,社会危害性更强;被告人存在多次虚构事实、伪造材料、雇人演戏等多个诈骗手段,综合考量后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责令全额退赔。

婚恋诈骗案件,法院判决会责令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被害人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据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追回被骗钱款。

京尹律师温馨提示:婚恋交往中,当对方频繁以怀孕、装修、购置婚品等理由持续索要大额资金、贵重首饰,一定要提高警惕,核实对方婚姻状况、家庭信息,不要仅凭口头陈述或者对方提供的单方面材料就大额转账;涉及大额资金交付,尽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不要删除证据;若发现对方虚构身份、伪造证明骗取财物,及时报警,借助刑事手段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