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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以结婚为名收取彩礼未必是家事,“婚骗”可构成刑事犯罪——00后女子闪婚骗彩礼18.8万获刑

2026-10-14

在传统婚恋习俗里,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的情感与习俗载体。现实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办理结婚登记,即便短期内分居失联,最多属于民事婚约财产纠纷,不会触及刑事犯罪。
但近年来,以“闪婚”为外衣、以骗取彩礼为真实目的的婚骗案件频发。行为人利用婚介平台牵线,隐瞒债务、情感状况,假意登记结婚,拿到大额彩礼后迅速失联,看似是婚姻情感矛盾,实则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近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起典型婚骗刑事案件,00后女子赵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伙同他人策划骗局,经婚介介绍与被害人闪婚,骗取彩礼18.8万元,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判刑。

据公诉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2001年出生)与同案犯张某(目前在逃)事先合谋,为偿还个人债务,刻意隐瞒自身巨额债务以及虚假结婚的真实目的,通过婚介公司介绍结识被害人王某甲,二人迅速相亲并登记结婚,以此骗取王某甲彩礼款共计18.8万元。

登记结婚之后,赵某多次寻找各种理由,拒绝和王某甲共同生活,与此同时,赵某仍然与其男友王某乙保持恋爱关系。2026年2月初,赵某找借口离开王某甲,之后直接失联。经查,赵某将骗取的18.8万元彩礼,全部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

2026年6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之后,赵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本案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婚恋服务合同、彩礼收条、平台支付流水等书证;多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完整证据链,经庭审质证确认,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缔结婚姻、收取彩礼作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赵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18.8万元。

【京尹律师说法】

双方基于真实结婚意愿交往,后期因性格、家庭矛盾感情破裂,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规定,可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主观上没有从一开始就打算拿到钱财后跑路。

事前就策划骗局,隐瞒重大事实(大额负债、另有恋人、无意共同生活),结婚登记只是骗取钱财的工具,拿到彩礼之后拒绝共同生活、失联跑路,资金用于还债挥霍,足以认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达到数额标准,就构成刑事诈骗。

本案中,赵某从一开始就和同伙预谋,结婚只为拿到彩礼还债,婚后拒绝共同生活、维持原有恋爱关系、事后失联,完全符合婚骗的认定特征,并非简单夫妻矛盾。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不能用结婚证掩盖诈骗犯罪本质。

本案涉案金额18.8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区间,法定量刑区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某具备两项法定从宽情节:一是坦白,如实供述;二是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三年三个月的判决,同时判决退赔全部赃款。刑事退赔是强制性责任,不能因为已经服刑就免除退赔义务,被害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追回被骗钱款。同案犯张某目前在逃,后续抓获后,会另行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短期内快速推进、索要高额彩礼的闪婚,务必保持警惕,重点核实对方债务、婚恋历史、真实工作情况;彩礼交付尽量留存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不要仅现金交付;如果发现对方拿到彩礼后拒绝共同生活、失联、同时与其他人保持亲密关系,不要单纯当作离婚纠纷,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区分民事维权和刑事报案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