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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分手签协议结清11万元,男子事后再起诉要钱,法院:驳回!

2026-10-22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直是婚恋纠纷里的高频争议点。情侣一旦分手,往日里的转账、消费、购房相关支出极易引发钱款返还矛盾。很多人以为,只要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就可以反复主张返还剩余款项,即便双方已经私下结算、签下协议,依然可以再次起诉追索。

本案给出清晰裁判规则:分手后双方自愿签署结算协议、一方出具保证书承诺纠纷两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诚信,不能事后反悔再次索要钱款。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旦达成一次性了结的约定,若无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不能随意“出尔反尔”。


2022年11月,孔某(男方)与于某(女方)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6至7月二人同居。2025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分手。


2025年7月10日,二人签订《断绝关系协议书》,约定于某一次性向孔某支付71200元;孔某收到款项之日起,双方断绝一切非法律强制的关系,互不承担此前恋爱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财产、债务各自承担,互不干涉。同日,孔某出具71200元收条。

2025年7月28日,孔某再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于某偿还买房欠款40000元,双方该笔债权债务结清。两笔款项合计111200元。

2025年7月29日,双方共同签署《保证书》,孔某承诺:自该日后不再以任何方式打扰、威胁于某及其家属;其与于某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不会以任何形式索要任何钱财。

后续孔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恋爱期间累计花费约13万元,于某存在骗婚行为,虽已返还110000元,仍欠30000元未返还;同时主张被告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于某返还剩余款项3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于某答辩称,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已经支付111200元,并有协议、收条、保证书以及签约视频佐证,双方经济纠纷已经结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孔某抗辩《保证书》是受报警胁迫签署,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手后自愿协商签订《断绝关系协议书》,被告分两次返还共计111200元,原告收款后签署《保证书》,承诺双方再无经济纠纷。

案涉《断绝关系协议书》《保证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保证书存在受胁迫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双方已经对恋爱期间经济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再次起诉索要3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其人身权益的行为,也无法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孔某全部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说法】

恋爱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但情侣之间自愿签订的结算协议、断绝关系协议,只要签约时双方心智正常、自愿协商,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民事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旦约定“款项付清,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代表当事人自愿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不能事后随意反悔。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财物赠与,在恋爱无法修成正果时,法律上确实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受赠方本存在返还义务。但该权利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次性了结。

本案核心关键点,不是简单判断款项是否属于彩礼/附条件赠与,而是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完成一次性清算。相当于双方对全部往来账目重新达成新约定,旧的赠与返还请求权,被这份结算协议替代,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很多当事人认为,报警、对方提出报警就构成胁迫。法律上的胁迫,是指以给本人或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仅仅发生争执、对方报警,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一方,需要提交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无法举证,则该抗辩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单纯恋爱分手、感情失信、未能兑现结婚承诺,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想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证明对方实施了侮辱、诽谤、人身伤害、隐私侵害等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仅仅是感情受挫、内心难受,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分手时如果要签订结算协议,务必在协议中写清楚:款项总额、支付时间、款项范围(包含恋爱期间全部转账、消费、赠与、购房相关支出等),明确约定**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恋爱期间所有经济往来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不再另行起诉主张任何费用**,留存转账凭证、收条,签约可保留视频,减少后续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