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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余万元售房款,能否再起诉分割?

2026-10-26

离婚纠纷中,很多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往往只关注房产、存款等显性财产,容易忽略一方婚内继承、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隐性财产。

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遗嘱给到子女,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然婚内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遗嘱未明确只归继承人一人所有的,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有权另行起诉分割。
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婚后共同购置房产、存款,同时约定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补偿款100万元。离婚后,张先生迟迟未按约定支付100万元补偿款,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才得知,张先生的母亲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张先生依据母亲自书遗嘱继承该房产62.5%的份额,之后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将房屋出售,张先生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

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该笔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分割张先生取得的400余万元售房款。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依据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离婚协议未涉及,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母亲去世、继承开始时,李女士与张先生尚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张先生母亲留有自书遗嘱,将房产份额由张先生继承,但遗嘱内容没有明确约定该遗产份额仅归张先生个人所有、排除配偶共有权,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个人财产例外情形。

据此,法院认定张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以及后续房屋出售转化而来的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支持李女士要求分割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


【京尹律师说法】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则、个人财产为例外。婚内继承财产,默认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想要认定为继承人个人财产,举证责任在继承人一方,必须满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这一明确条件。仅仅写“由某某继承”,不等于排除配偶共有。很多长辈立遗嘱时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写明由自己子女继承,就是子女个人财产,缺少“仅归本人子女一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定向表述,传承目的很容易落空。

离婚协议并非“一签了之”,仅对协议中已经列明、双方知情的财产产生分割效力。对于一方刻意隐瞒、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的婚内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生活中除继承财产外,婚内股权分红、理财收益、公积金、债权、知识产权收益,都是极易遗漏的财产类型,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逐项核查、列明归属,写明“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保留追责条款,减少后续二次诉讼风险。

如果父母希望遗产只给到自家子女,不想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在遗嘱文本中清晰、明确写明:该遗产由本人子女XX一人单独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公证遗嘱或者见证遗嘱,降低遗嘱效力、文意理解方面的争议。

【相关案例】

案例一:法定继承,婚内继承父母遗产,离婚时配偶有权分割

基本案情:康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康女士父母意外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康女士作为独生女法定继承父母价值 2 亿元的全部遗产。不久,王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康女士继承所得的遗产。康女士认为,遗产是父母留给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涉遗产属于婚内法定继承所得,不存在遗嘱明确只归康女士一人的情形,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有权请求分割。

案例二:遗嘱写明 “由子女一人继承”,表述明确,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小宋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小宋父母订立公证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儿子小宋一人继承,属于小宋个人财产,不作为其与配偶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诉讼离婚,刘某主张分割该继承房产。

裁判结果:遗嘱文字清晰、具有排他性,已经确定遗产只归小宋一方,符合《民法典》第 1063 条第(三)项规定,驳回刘某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房产认定为小宋个人财产。

案例三: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尚未在继承人内部分割,离婚时暂不处理,可后续另诉

基本案情:张某与陈某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父亲去世,没有遗嘱,张某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兄弟姐妹之间迟迟没有办理遗产分割、房屋过户手续,遗产份额没有实际拿到。陈某在离婚案件中直接要求分割张某可继承的房产份额。

裁判结果: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陈某待继承人内部完成遗产分割、张某实际取得财产后,再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