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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以孕避刑行不通!伪造病历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四个月

2026-10-28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法律对怀孕、哺乳妇女设置的人道保障,初衷是保护胎儿、婴幼儿的生存权益,彰显司法温度。但这份善意绝非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避风港”。

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潘某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极具警示意义:被告人原本因孕期被取保候审,在引产之后,刻意伪造产后大出血病历、私刻医院印章,虚构哺乳患病事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试图借司法人道制度规避收监,最终被数罪并罚,且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待遇。


2020年7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教育科技公司可代办教师资格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证书等事实,编造多个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联系被害人,骗取19名被害人钱款合计116.58万余元。


2024年9月5日潘某被抓获,因其当时怀有身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潘某谎称自己产后大出血、新生儿在保温箱救治,通过云法庭线上出庭,提交病历材料,以此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司法核查,相关材料全部虚假:潘某早已引产,不存在产后大出血;且病历标注的就诊医院产科,在材料载明日期前已经关停。为制作虚假病历,潘某在2026年4月至5月私刻医院医疗业务专用章、手术记录专用章、住院部公章共三枚,伪造三份病历材料提交法院。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伪造公司印章罪,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审判阶段伪造医院印章、编造虚假病历提交法庭,妨害刑事诉讼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数罪并罚。


潘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处罚,主观恶性加深,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继续追缴诈骗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京尹律师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适用,不是当然权利。很多人存在误区:只要怀孕、哺乳就一定可以不收监。依据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仅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并非必然获得监外执行,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审查核实事实、评估风险,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制度保护的是真实的母婴权益,而不是虚假编造、用来对抗刑罚的借口。一旦基础事实不存在,优待条件直接丧失。

在刑事审判阶段伪造病历、私刻印章申请监外执行,会单独构成新罪。本案中潘某不是简单撒谎,而是主动伪造医院印章、成套虚假病历向法院提交,该行为独立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要和前罪诈骗罪并罚,付出额外刑事代价。


认罪认罚从宽待遇可以撤销。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真诚悔罪、如实接受处罚。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又伪造证据、刻意规避收监,足以证明其没有真诚悔罪,主观恶性上升,司法机关有权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再按照原量刑建议从轻处理。

该案释放明确司法导向:司法温情有底线,法律善意不容透支。任何试图伪造身份、病情、孕哺事实骗取监外执行的行为,都会被依法严查,不仅逃不掉原有刑罚,还会新增罪名、加重惩处,严重扰乱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