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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挖9个月一无所获,33人集体盗墓仍获刑!没挖到宝贝就不算犯罪?

2026-10-29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盗墓只有挖到文物、拿到宝贝才算犯罪。《方圆》杂志报道的一起天津市某地相关案件狠狠打破这个认知。多团伙跨区域勾结、租果园伪装、深夜轮番盗掘清代恒敬郡王永皓园寝,耗了数月,被三合土墙、石墩阻挡,四次盗掘全部空手而归。中途还衍生敲诈勒索、毒品犯罪的连环闹剧。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没挖到墓室、没有文物出土,究竟是犯罪未遂,还是已经既遂?
涉案古墓为清代恒敬郡王永皓园寝,当地人俗称“西陵”,属于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6月起,靳某某本地团伙联合秦皇岛、保定两伙盗墓贼,十余人分工放哨、夜间盗掘,遇雨天、坚硬三合土墙体多次停工。团伙内部猜忌内讧后,岳某某一方出资租下果园,以开发旅游为名掩人耳目,搭建彩钢房存放工具,持续换位置打盗洞,甚至私接电镐挖掘,仍受石墩、三合土阻碍,始终未能打通墓室。

后续又有多批人员接续盗掘,同样一无所获。盗墓团伙深夜异常被村民付某等人发现,村民没有选择报警,反而纠集人员扣押盗墓人员索要30万元封口费,僵持期间有人害怕主动报警,敲诈团伙与盗墓人员四散逃跑。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盗墓人员33人、敲诈人员7人另案处理。

到案后,多名嫌疑人串供,谎称挖地窖,拒不承认盗墓。办案机关联合文物专家现场勘验,固定盗洞、租赁合同、作案工具等证据。侦查中还牵出岳某某委托郑某某多次购买冰毒的贩毒线索。检察机关经专家论证认定:虽然多次开挖,但没有破坏墓葬核心历史文化层,没有对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实质损害,认定全部盗掘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某区检察院对靳某某、岳某某等33人,以盗掘古墓葬罪、贩卖毒品罪分批提起公诉。其中靳某某、岳某某等6名出资、策划、指挥人员认定为主犯。

法院判决:靳某某、岳某某等32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郑某某同时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万元。付某等7名敲诈勒索人员另案依法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补齐文物巡查短板,现场盗洞全部回填,加装监控、启用无人机常态化巡查。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是极具普法价值的涉文物刑事典型案件,厘清了大众、甚至很多涉案人员根深蒂固的法律误区,同时展现出涉文物共同犯罪、关联次生犯罪的裁判思路。

盗掘古墓葬罪保护的法益是文物本身的历史文化价值,不是墓中的陪葬财物,定罪不以挖出文物、取得赃物为前提。不少嫌疑人误以为“没挖到东西就没事”,这是最核心的认知错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掘古墓葬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钻探、开挖等盗掘行为,目标又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就已经进入刑事评价范围。本罪设立的初衷,就是提前防范古墓葬被不可逆破坏,避免珍贵历史遗存损毁,属于典型的行为导向型文物保护罪名,而不是侵财类犯罪。

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看盗掘行为是否实质损害墓葬文化价值,而非看有没有挖到陪葬品。根据司法解释和文物犯罪办案意见,只有盗掘行为破坏墓葬核心文化层、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不可逆损害,才认定既遂;如果仅仅是浅层开挖,受三合土、石墩等客观障碍阻挡,未能触及墓葬核心遗存,没有造成实质性破坏,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法认定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检察机关邀请考古专家现场勘验、出具专业意见,把文物考古专业判断融入刑事认定,是本案裁判的关键亮点。也要提醒:即便认定未遂,针对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实施盗掘,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未遂直接免责。

多团伙交叉结伙的共同犯罪,会根据每个人的地位、分工、出资情况精准区分主犯、从犯。本案属于时分时合、跨区域联合的松散式团伙,几伙人临时结盟,中途内讧、人员不断变动。司法实践中,幕后出资的老板、踩点选址、组织召集、现场总指挥、主导分赃的人员,会被认定为主犯,对全部共同犯罪承担责任;单纯放哨、挖土、望风、运送工具,只领取固定工钱、不参与策划分赃的底层人员,一般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这也是本案33人刑期跨度很大的原因。

案件衍生的两个次生犯罪,同样值得警惕。一是数罪并罚问题,郑某某除参与盗墓之外,还多次帮岳某某购买冰毒并从中牟利,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罪,两个罪名相互独立,法院适用数罪并罚从重惩处。二是“黑吃黑”式敲诈勒索:村民付某一方原本是发现违法线索的人,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报警,但是他们选择扣押人员、索要高额封口费。哪怕对方本身是盗墓犯罪分子,公民也没有私力扣押、胁迫索要钱财的权利,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者,不能用犯罪方式去“处理犯罪”,私力报复、借机勒索,只会让自己从举报人变成被告人。

本案还反映出文物保护治理上的漏洞。嫌疑人通过租果园、伪装务农、搭建彩钢房的方式长期隐蔽作案,说明田野文物的常态化巡查、基层群众文物普法仍有短板。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加装监控、无人机巡检,属于刑事办案之外的溯源治理。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保护文物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被“古董值钱”的贪念裹挟,触碰文物犯罪红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