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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别被“危房排险”误导——征收补偿和危房补助不是一回事

2026-11-03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房产的征收补偿和危房补助时,总是分不清状况。危房不等同于一定有拆迁补偿,先分清是征收拆迁拆除、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府强制排险拆除三种完全不同情形,结果天差地别。

房子被鉴定为D级危房,通知要拆除,不少人第一反应:是不是可以拿拆迁款?

实务里大量纠纷都源于这个误区:危房鉴定只是房屋安全结论,不等于征收。是否补偿、补偿多少,看拆除的理由、项目性质、房屋是否合法。
三种拆除情形,补偿完全不一样。

情形1:纳入征收/旧改项目,以公共利益为由拆除危房(有征收补偿)

如果是修路、片区旧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危房只是这片房屋的现状,补偿标准不因为是危房就压低价格,国有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

补偿项目包含:

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装修、附属物补偿(院墙、棚子、果树、水井等);

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

签约、腾房奖励(各地方案自行规定)。

安置方式二选一: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

集体土地上危房征收,参照当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情形2:农村危房改造(是补助,不是拆迁补偿)

面向低保、特困、监测户等困难农户,自家房屋鉴定C/D级危房,自行修缮或者原址重建,验收合格后申领危房改造补贴,金额各省不一样,几千到几万不等。

重点:

不是拆了房子给房屋全款补偿;

非困难户一般不能申领;

不改变宅基地权属,大多原址翻建。

情形3:单纯安全排险、应急强制拆除危房(大概率无补偿)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被鉴定D级、随时坍塌,为防止伤人,街道、住建部门责令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排险;拒不拆除,政府组织应急排险拆除。

规则:因为房屋本身危险、为消除安全隐患拆除,原则上没有征收补偿,拆除费用甚至由房主自行承担。

例外:房屋是合法建筑,拆除中政府额外造成屋内合法财物损毁,可就财物损失主张赔偿;违建危房,排险拆除无任何补偿。

重要前提:房屋合法性直接影响补偿。

有产权证、审批手续的合法房屋:按对应政策享受补偿/补助;

无证、历史遗留房屋:各地会单独认定,不一定全额补偿;

违建、私自搭建的危房:排险、拆除一般不予补偿。

【京尹律师说法】

核心区分一句话:看拆除目的,不看“危房”标签。

如果目的是征收占地、开发建设,适用征收补偿;目的只是消除倒塌安全隐患,属于危险房屋治理,不是拆迁,不产生拆迁补偿。很多行政纠纷,就是行政机关打着“危房排险”名义,实质实施征收,压低补偿甚至不补偿,这是违法的。

危房鉴定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无偿强拆的依据。即便房屋是D级危房,如果同时属于征收项目,必须走完整征收评估、补偿程序,不能借危房名义简化程序、压低房屋评估价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合法状态、区位评估,不能单纯以“破旧危房”大幅压价。

收到危房通知书后的维权步骤:

索要正式《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对鉴定机构资质,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看文书是解危通知,还是征收公告、补偿方案;

如果是强制拆除,留存照片视频、屋内物品清单;

区分诉求:是征收补偿纠纷,还是行政强制、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两条维权路径不同。

农村宅基地危房额外提醒:危房改造补贴是惠民帮扶,一户一宅、仅限困难群体,不能等同于拆迁安置;宅基地腾退又属于另外一套补偿政策。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590 号令)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包含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旧城区改建,可以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中国政府网。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解危治理措施;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适用)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应:借危房名义违法强拆、损毁屋内财物可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