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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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一、基本案情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原告)蒋某某、冀某某、刘某某等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将冯某某、北京d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诸多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支付急救中心垫付的费用等诉求。
二、法院判决
(以上共计1671497.32元)
三、律师观点
被告冯某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事故发生时不论冯某某是在前往公司交件还是回家途中,根据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公司配发车辆及事故前后其所从事的活动等事实,认定冯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行为与其所从事工作具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应由其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