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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167万余元!

2024-08-02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晚,冯某某驾驶的蓝色三轮摩托车(无号牌、车身标有db快递字样、经鉴定属机动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大街与正常行走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事故后冯某某驾车逃逸,刘某某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入院诊断为: 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症、颅骨骨折 (题顶,左侧),左侧中颅窝底骨折,头皮血肿(题顶,左侧)、吸入性肺炎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1年9月6日死亡。救治期间,第三人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为刘某某垫付抢救费用120395.57元。

2021年10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冯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2021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了以上事故认定。交通队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2021年11月4日,交通队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 经公安网查询,无法查询到冯某某驾驶的车辆的任何信息,目前,根据国标,冯某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国家产品名录允许生产的车辆。

另查,冯某某与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两年,冯某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为收派员。安徽某公司接受某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向冯某某代发工资。北京db公司负责冯某某所在片区快递业务的具体运营。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原告)蒋某某、冀某某、刘某某等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将冯某某、北京d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诸多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支付急救中心垫付的费用等诉求。



二、法院判决



北京京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害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对案件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同时,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将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有效使用。

其次,京尹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明确案件的法律性质和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北京京尹律所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北京d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120395.57元;二、北京d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赔偿原告医疗费 640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4180元、营养费2100元、误工费3800元、住宿费2174元、交通费22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 1584773元、丧葬费63768元。

(以上共计1671497.32元)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冯某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事故发生时不论冯某某是在前往公司交件还是回家途中,根据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公司配发车辆及事故前后其所从事的活动等事实,认定冯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行为与其所从事工作具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应由其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