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8-14
一、基本案情
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1788.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