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4-08-26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在受理本执行案件后,通过查控、调查、协助执行被执行名下财产等方式,帮助委托人执行回款40余万元。
三、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