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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要旨: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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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皆优先于债权!
案例要旨: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 由于两者权利本旨属性的差异,物权优先于债权为物权法乃至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又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皆优先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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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村委会擅自将行为人承包土地转包,行为人砍树维权,证据不足无罪!
案件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证人均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弱,指控牛*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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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避让车辆急刹车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现原告周某在公交车内因车辆驾驶员的紧急刹车行为受伤,且被告公交公司对此事实不予否认,不能认为其尽到了对乘客周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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