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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外嫁女离婚后仍有权参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案件要旨: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包括妇女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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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实际领取承包收益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履行的追认!
案件要旨:因土地收益的增加,部分合同相对人为谋求更大利益,以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本案的裁判,对于村、镇协调处理辖区类似土地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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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案件要旨: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审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利益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维持其生活现状,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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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维权:外嫁女” “再婚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财产权益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于某与陈乙再婚后,将户口迁入某村,并在某村居住生活、生产劳作,已经成为陈乙家庭的成员,于某即共有陈乙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三轮土地确权中,亦将于某登记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综上所述,陈甲、于某均系陈乙家庭的成员,依法对承包地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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