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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的、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案例要旨:本案中,在肯定主债权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动产抵押权一并转让的同时,应积极完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相关规定,使该项操作简便易行,同时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弊端进行风险提示,使更多的债权受让人选择更加完备的权利保障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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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同时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吗?
京尹律师提醒: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很难正好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不相同,需要进行价格结算。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时,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的部分加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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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由一方承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的公租房居住权归谁?
案例要旨: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应限于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本案诉争的公租房为婚后由郝某、甄某及婚生女共同申请所租,在租赁期限内,各申请人均享有承租权和使用权,离婚后,郝某、甄某均可承租。双方未就该公租房的租赁权协商一致,但郝某系案涉公租房的承租人,且系抚养子女一方,根据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妇女原则,确定该套公租房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归郝某。据此,郝某诉请甄某搬离该房产,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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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仅以合同印章系伪造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法院如何判决?
审判实践中当民事合同纠纷遇到签字与盖章不符即“真人假章”或者“假人真章”情形时,应明确树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只要盖章之人具有代理权、代表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盖章行为可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反之,若盖章之人非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工作人员、无公司授权等权利外观,即便加盖公章,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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