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查封后,“以房抵债”生效文书能否排除执行?
法官说法:本案中,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案房产已作出裁定,该裁定明确载明涉案不动产权属自裁定送达案外人B公司起转移,且该裁定时间早于本院查封时间。物权具有对世性,属于绝对性权利,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若案外人持有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系基于物权的裁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相当于法院确认了案外人物权权利主体的身份,因此该法律文书足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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