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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
 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免“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否则以危房为由拆除该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应予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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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的农村土地是草地的,如何补偿?
本案中,实际涉及土地中的耕地、草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多种类型土地,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地标准可能并不一致。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金额不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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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该如何主张权利?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一般均会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进而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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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承诺书约定居住权,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却被转手出售!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案例要旨: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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